无论事前还是事后,用人单位均应明确计算并说明工资移动支付的账户。
▲信息图。 图片/IC
文|李迎峰
2月6日,转账8635元; 3月7日,转账9143元; 4月3日,转了7794元……以为每笔工资都清清楚楚,其实是一笔混乱的账。 由于分不清哪些是工资、哪些是材料、哪些是报销,装修工人吴国瑞近日向辽宁微信一家装修公司申请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元,但未得到当地仲裁庭的支持。
据《工人日报》报道,吴国瑞的经历并非个例。 不少企业采用移动支付方式支付工资,搞“炖”模式,将工资等支付“一揽子”,没有任何票据、明细账,让工人一头雾水。 可以凭感觉猜测工资的多少。
互联网时代,移动支付以其便捷、快捷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 这没有问题。 但部分企业未尽到移动支付薪资信息说明义务,导致职工工资项目、金额不明确,成为问题。
在处理相关纠纷的过程中,劳动者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劳动者本来就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更容易在博弈中变得被动。
工资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者对工资情况有知情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受益人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可见,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信息,劳动者有权签收工资。 这种权责关系不仅存在于传统的现金支付工资模式中,也存在于移动支付工资模式中。
但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1994年颁布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支付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使用移动支付方式支付工资引发的纠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必要适应新形势,对上述规定作出进一步解释。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要加强法制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对标规则要求,全面严格履行移动支付过程中的相关伴随义务; 提醒和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更值得关注的是,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相关移动支付信息的性质产生争议,产生争议,举证责任也不应该由劳动者承担,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并在相关劳动争议中对用人单位施加严格的举证责任。
工资流动支付引发的纠纷往往会导致劳动者劳动报酬减少。 因此,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对移动支付相关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无论事前、事中、事后,移动支付工资的账户均应由用人单位计算清楚、解释清楚。 这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符合发展新型工资支付模式的时代潮流。
作者:李英峰(律师)
编辑/刘天红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