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点名第三方支付机构“富友支付”。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表示:“只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被骗的钱才能‘安全’地进入骗子的口袋。因此,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控了诈骗者的命脉也不为过。” ‘杀猪盘’。”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称:2018年,微信付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付某支付)微信分公司员工那某、顾某联系张某、周某,付某支付微信分公司为张某、周某运营的“微信中银”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然而,“微信中银”是一个假股票交易平台。 表面上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平台自由买卖股票,但实际上该平台并未连接真实的证券市场,资金也没有进入正规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而是直接转入诈骗者手中。 。 私人帐户。 这意味着,从投资者在平台充值购买“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彻底被骗。
文中微信付某支付有限公司指的是付某支付。
2024年10月19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刑事判决书。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城指控:
2018年12月,张海峰(另案办理)、周天涯(被诉人)联系被告人那超,被告人那超所在的微信福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分公司为张海峰、周天涯运营。 。 该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结算服务。 被告人那超、顾贤在接受周天亚提交的材料时未履行审核义务,向总行提交了“微信中银”等多个明显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审批开户。 在后期的操作过程中,被告人那超、顾贤多次收到上述平台用户的投诉。 他们明知该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没有对其进行监管。 他们总共为平台提供了超过300万元的支付结算。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那某、顾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付款结算等协助。 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 其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被告人那某、顾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一年。
经查,富某支付共为“微信中银”等8家从事非法证券业务的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对此案,富友支付高管朱杰解释称,那某、顾某的行为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不过,据支付产业网了解,已被判刑的那某目前仍在富友支付正常工作。 据悉,朱杰在朋友圈回应此事,“别再给我发链接了,我没时间处理这件事,狗咬人了,你想让我反咬回去吗?”
公开信息显示,除支付牌照外,富友还持有跨境支付牌照和基金支付牌照,同时也是联动闪付收单机构成员。
2017年5月,富友支付股东新增“微信资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传言称,富友此举是为了IPO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