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建设跨境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

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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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领域具有巨大潜力。 其点对点传输模式可以有效改善目前跨境支付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而且,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网络的建设,将推动目前完全由发达国家控制的高度中心化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向更多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参与的适度中心化体系转变。自由地。 。

由于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数字货币已迅速应用于银行、证券、跨境支付等各个金融领域。 但上述特点也给数字货币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已被多家央行提上日程。 法定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领域具有巨大潜力,其点对点传输模式可以有效改善目前跨境支付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 而且,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网络的建设,将推动目前完全由发达国家控制的高度中心化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向更多发展中国家能够平等参与的适度中心化体系转变。自由地。 。

当前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全球跨境支付系统以(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和(纽约清算所银行间支付系统)为核心系统。 它们都是在传统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领导下建立的。 发展中国家很难有发言权。 它是跨境金融信息传输服务的全球领导者和标准制定者。 已建成覆盖200多个国家(地区)的金融通讯网络,接入100多家金融机构。 然而,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董事会25名独立董事中只有4名来自新兴经济体,其执行委员会成员均来自欧美国家。 它是全球最大的私营部门美元资金传输系统,也是所有私营部门美元跨境交易结算和清算的中枢神经系统。 这个机构是由纽约清算所协会建立和运营的,自然是在美国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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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效率低下,难以保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由于几乎没有竞争,现有的服务提供商很难有动力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接入这些系统的金融机构也乐于享受好处并收取高价。 目前,跨境支付服务不透明、费用昂贵、耗时长,受到全球用户的广泛批评,也引起了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 2009年,在八国集团推动下,世界银行成立“全球汇款工作组”,推动国际汇款市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010年以来,降低国际汇款成本也成为G20关注的问题,G20也启动了“汇款发展行动”。 更重要的是,当前高度中心化的跨境支付体系极大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 由于一国一旦被排除在跨境支付体系之外将难以开展跨境经济活动,因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经常将此作为金融制裁的手段。

数字货币给跨境支付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数字货币带来重塑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机遇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开始在跨境支付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重构提供了可能。 基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网络呈现“轴轴”模式。 用户可以在境内通过销售终端、线上接口等(即hub)将境内法币兑换成数字货币并存储在数字钱包中,然后通过数字货币的安全网络(即hub)跨境转账至境外收款人。 )。 存入付款人的数字钱包并以相同的方式转换为当地法定货币。 由于数字货币通常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代币,该技术确保交易可追溯且不易被篡改。 更重要的是,其支持的去中心化交易模式极大地提高了跨境支付的效率,从传统的3至5天缩短到1天内; 同时,交易成本也大幅下降,从传统的3至5天。 7.21%的系统(世界银行数据)跌破1%。

2、数字货币给国际跨境支付活动监管带来挑战

然而,传统货币体系之外的数字货币也给跨境支付活动的监管带来挑战,特别是在反洗钱/反恐融资、消费者保护、税收和资本管制等方面。

首先,采用加密技术的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的特点,交易者的身份难以追踪。 因此,很容易隐瞒、掩饰非法资金来源或受制裁目的地,从而为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跨境金融活动创造新的环境。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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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作为近几年才兴起的新型金融业务,很多相关中介机构和服务商尚未纳入监管网络。 黑客攻击、诈骗活动时有发生。 此外,交易通常是不可逆转的,使得消费者很难获得利益。 有效保护。

再次,采用加密技术、点对点交易模式、跨境转移极其便利的数字货币也成为偷税漏税活动的重要渠道。

最后,由于数字货币的跨境流通总是绕过传统的跨境支付系统,给外汇管制和资金流动管理带来困难。

上述挑战很大程度上源于私营部门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性质,导致难以明确界定监管目标。 然而,一旦数字货币发行并由央行统一监管,上述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可见,法定数字货币将是重建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更好选择。

法定数字货币重塑全球跨境支付体系之路

笔者认为,重建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体系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个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牵头,涉及所有成员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在特别提款权(SDR)中加入数字货币的功能,建立基于数字SDR的跨境支付体系。 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创建的国际储备资产,但长期以来其国际认可度受到限制。 如果SDR被设计成数字货币,它将进一步获得交易媒介的功能,从而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在这一体系下,所有IMF成员国都将被纳入基于数字SDR的多边网络:一国进行跨境支付时,首先将本国货币兑换成SDR,跨境传输后再兑换成外币数字SDR。 该路径具有完整、高效的优点。 一方面,由于IMF是由189个成员国组成的多边国际金融组织,而SDR的价值由5种货币决定,这条路径提供了一个对大多数国家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可以选择在其平台上直接为成员国搭建从一国货币到另一国货币的跨境支付通道。 但这种方式会形成一个包含数万个货币对的庞大网络,因此使用SDR作为媒介显然更加方便和高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上述网络能够构建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各国央行共同参与的联盟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仍将在该系统中占据核心地位。 而且,在这条路径下,没有其他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体系可以与IMF主导的体系竞争,跨境支付服务的用户仍然有单一的选择。 因此,虽然这一新系统相对于目前高度依赖美元的跨境支付系统来说是一个重大改进,但它仍然具有比较明显的“中心化”特征。

二是各国主导、其他国家自愿参与的道路。 一些有财力的国家可以基于本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建立跨境支付系统,而其他国家则可以根据自身的成本和收益来决定是否加入这些系统。 这条路径特别适合建设区域性跨境支付体系。 例如,A国和B国分别是亚洲和欧洲经济实力雄厚、金融联系广泛的国家。 他们愿意投资建设基于本国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联盟体系,并邀请域内外其他国家参与。 经济联系主要集中在亚洲的国家可以选择加入A主导的联盟链,而欧洲企业较多的亚洲国家可以选择同时加入A、B主导的体系。 可见,这条路径具有公平、竞争的优点。 一方面,各国都有机会建立基于本国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系统,也有自由选择加入更多不同的跨境支付网络; 另一方面,更多国家参与跨境支付体系建设的竞争。 也将有助于推动跨境支付领域技术和服务的不断提升。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条路径形成了一个更加“分布式”的跨境支付网络。

三是上述两种制度共存的路径。 在此路径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导的体系与各国主导的体系互动并存,满足全球、区域和双边层面的跨境支付需求。 由此看来,世界各国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仅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导体系的国家。 这些国家可能经济规模较小,对外经济联系较少,因此没有必要参与其他国家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 然而,只要是IMF成员国,无论在全球经济中多么微不足道,都可以通过数字SDR与世界上任何国家进行跨境金融交易,而不会被排除在跨境支付体系之外。 第二类国家不仅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构建的跨境支付体系,还加入其他国家主导的一个或多个体系。 这些国家可能拥有广泛的对外经济联系,参与多个系统可以为其国内用户提供更多的跨境支付选择,使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确定最高效、低成本的系统。 第三类是积极建设基于本国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系统的国家。 这些国家通常经济实力雄厚,既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导的跨境支付体系的用户,也是竞争对手。 它们的存在将直接带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服务和技术的不断升级做出贡献。 可见,这条路径最终将形成一个开放、包容、有活力的全球跨境支付体系,所以这是最可行、最具韧性的路径。

新的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监管建议

作为一个新兴事物,法定数字货币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过程中的监管问题不容忽视。

第一,多边监管合作应由二十国集团主导、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导。 G20作为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就全球问题进行谈判和协调的平台,应在构建合法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体系及其监管框架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而且,G20自201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降低跨境汇款成本,因此也有推动全球跨境支付体系重塑的动力。 对于G20达成的成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作为牵头机构,组织各国央行积极落实。 例如,确定多边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体系中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梳理基于法定数字货币的跨境支付活动的各种风险。 ,并发布风险指引; 制定统一的标准体系,为部分监管指标提供建议和参考。

其次,各国还应积极建立双边和区域监管合作关系。 如果两个国家或地区建立联系基于法定数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应明确各自的管辖范围。 双方或区域内各方可以定期开展合作研究,了解跨境资本流动特征。 一旦在此过程中发现涉嫌逃税或资本管制的可疑交易,双方或地区应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相关用户数据和交易细节。 针对洗钱、恐怖融资等跨境非法金融活动,两国或地区应建立联合调查、联合诉讼的合作机制。

最后,各国还应加强国内对法定数字货币各方面的监管。 各国央行应对法定数字货币行使监管权,制定灵活、灵活、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的监管政策。 针对新服务提供商出现带来的市场结构变化,央行应及时调整市场准入框架和审慎监管措施,并在新体系中建立类似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控制机制。 由于法定数字货币体系下的服务正在从依赖中介机构转向依赖互联网,监管措施也应更加注重基于活动的监管(-)。 为防止匿名逃避监管,央行应要求用户开户时实名注册,并采取“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交易原则。 此外,央行还应对各类金融科技创新背后的算法和程序进行适度监管,防止用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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