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2024-01-27
来源:网络整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信息福利由申报时提交改为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解读如下:

一、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以审批为主的综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流程。 2015年,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原取消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审批的办法,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时可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务营商环境,为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参考。

2、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由备案时提交改为留存备查; 二是大幅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写的报告。 三是明确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三、修订后,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修改后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如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通过“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的流程享受协定待遇。 具体来说: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并自行确定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在申报时应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并保存相关信息备查。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认定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如实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集并留存相关信息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自我申报还是扣缴申报,非居民纳税人都必须收集并保留相关信息备查。

4. 如何简化非居民纳税人需要填写的报告?

原办法共规定10项报表,非居民纳税人应根据享受协定待遇的需要填写其中2项。 两份报表内容详实,可以帮助非居民纳税人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但也造成了一定的填报负担。 为减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报告的负担,本次修订大大简化了报告内容。 简易报告只有一张表格,内容较少,填写方便。非居民纳税人只需填写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进行声明。

必要时,非居民纳税人仍可参照原办法规定的报表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

5、如何理解非居民纳税人需要进行的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作出的声明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税收居民身份,即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居民规定,成为缔约对方税务居民。 如果您根据缔约对方法律法规是缔约对方税务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规定是我国税务居民,则没有资格享受协定待遇。

其次,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税收协定主要目的测试规定或国内税收法律法规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果相关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税收协定优惠,则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第三,自行判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判断错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协定待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按照规定收集、留存相关信息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及其他补充信息,或者逃避、拒绝、阻碍税务机关后续调查且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核实的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 享受约定的福利。

六、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后应如何处理?

扣缴义务人收到《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送表》并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报送信息齐全后,按照国内税法和规定扣缴税款并如实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协定优惠信息报告表》作为扣缴申报的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扣缴义务人未收到《非居民纳税人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怎么办?

非居民纳税人未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非居民纳税人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或信息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内税法扣缴税款。

八、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非居民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 符合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声明,请求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判断错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而享受协定待遇而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收到报告后,应当确认非居民纳税人报送的信息是否齐全,然后按照非居民纳税人要求的税收协定待遇进行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扣缴申报,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应当享受协定待遇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 为什么“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发生变化?

原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根据国内税收法律或者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新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修订后的非居民纳税人定义更加明确。 享受协定待遇的主体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居民规定,属于缔约另一方税收居民的纳税人。 包括两类:一类是仅是另一缔约方税务居民的纳税人,另一类是既是另一缔约方税务居民又是另一缔约方税务居民的纳税人。 纳税人依法为我国税收居民,但根据税收协定居民规定应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10、协议规定的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据是什么?

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规定或国际运输协定优惠的,可以用能够证明其身份符合协定规定的证明代替税务居民身份证明。 例如,一些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者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缔约国征税”。 企业按照上述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可以提供缔约对方提供的服务。 税务机关出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证明代替税收居住证明。

11、证明“实益拥有人”身份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如享受约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利益的,应保留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信息。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议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9号, 2018)材料。

12.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定有哪些?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是指税收协定中包含下列表述或类似表述的条款: 尽管本协定其他条款有规定,如果在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可以合理确定该所得税是针对某项所得取得的 如果一致同意某项优惠是直接或间接导致该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对该项收入给予优惠除非能够证明在该等情况下给予优惠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目的和宗旨。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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