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

2024-01-28
来源:网络整理

“小发,我微信借给了老吴十万块钱。

我还没写欠条。 如果他现在不还钱我该怎么办? ”

“你没有微信聊天记录吗?”

“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作为证据吗?”

“当然!”

互联网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们经常在微信聊天中敲定销售合同。 但是,当发生纠纷时,微信、QQ等聊天记录的截图能否作为证据呢? 很多人对于互联网相关电子证据能否成为有效证据仍心存疑虑。

然而,一个大革新已经到来——

为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标准,微信南方人民法院(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据及证明程序》规范互联网电子证据制作和认证。 认证标准。

这意味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现在有了新的解决方案。

小发了解到,近年来,南沙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绝对数量和比例大幅上升。 2017年此类案件数量较2016年增长130%,2018年上半年较2017年同期增长50%,案件数量占比也从2016年的5.44%上升至15.68% 2018年上半年。

此外,电子证据的种类也大幅扩展。 从最初的电话录音、视频录音,逐步扩展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类型,成为主要的电子证据类型。 据南沙法院统计,电子证据中,最重要的证据形式是微信证据,占所有电子证据案件的65%,其次是电子邮件和短信,各占14%,支付宝和QQ占比约7%。 %。

在某些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成为当事人证明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但同时,当前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案件普遍存在主体认定困难、证据筛选困难、内容认定困难等问题。

以使用最广泛的微信为例。 由于微信并非都是实名手机号码绑定,因此很难确定微信发送者的身份。 由于纠纷发生在事后,交易时多方沟通随意,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很难确定哪些证据是有效的。 在内容识别方面,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删除,也很难判断其真伪。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表示:

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书面”、“原件”、“文书”等传统证据概念。 相应地,一些传统的证据规则如果没有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就会影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接受。 ,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关于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认证的法律规定分散、不系统,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电子证据公证认证机构较少,给诉讼参与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新颁布的《办法》

如何解决电子证据识别难题?

《办法》明确了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内涵,参考了已经颁布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和尚在审查中的《电子商务法》,结合了多种类型的证据。实践中出现的定义其范围的证据。 限于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者其他具有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征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的数据信息。

针对主体识别困难的问题,

聊天登陆微信记录手机用什么查_手机登录微信聊天记录_用另一个手机登陆微信聊天记录

《办法》明确,当当事人否认主体身份时,可以通过绑定的手机号码进行身份识别。 当然,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主体识别问题。 例如,微信和00没有实行强制实名认证,也没有强制绑定手机号码。 他们无法像支付宝那样直接获取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不过,法官可以用日常生活经验和其他证据来支持。 根据高概率原理分析确定相关微信用户的身份。

针对内容识别的难题,

《办法》没有拘泥于电子证据容易篡改的技术问题。 而是利用电子证据可复制的特点,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即“一方出示原始电子证据,另一方认可用户身份,但认为显示内容不当。” ” 属实或者被删除、篡改的,应当提供当事人持有的原始电子证据作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采信原始电子证据。” 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声称内容被篡改,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采信证据。 该规定突破了以往仅要求电子证据提供者首先证明证据真实性的固有思维。 它在一定条件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扩大了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

总结一下,↓↓

法官在接受微信相关证据时可以:

1.在受理微信相关证据时,法官可以根据对方的微信ID、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记录中透露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运用高概率原理来判断微信的使用情况、综合相关信息,并确认该人的身份。

2、法官在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时,可以比对双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分析是否存在关键内容被篡改的情况,并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应当:

1. 演示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号的流程。 用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聊天双方个人信息界面。 利用微信ID不可更改的特性,结合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确定双方的真实身份。

3.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终端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更详细的操作

请检查这个

互联网电子证据证明指引全文

向上滑动即可阅读

广东省微信城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贸区南沙区人民法院)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制作指南

1、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涉及以下基于互联网生成的证据的,请按照本证据指引提供:

(1)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等

(二)利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其中文字中包含评论、点赞的;

手机登录微信聊天记录_用另一个手机登陆微信聊天记录_聊天登陆微信记录手机用什么查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电子媒体形成或者存储的信息)。

2、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通过截图、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内部客人,并提交相应图片、音视频存储介质(U盘、光盘)的纸质打印件提交前的编号。 法院,其中:

(一)如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固定用户个人信息界面截图;

(二)证据中含有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相符的文字;

(三)证据中含有视频的,应当提交有备份视频的存储介质;

(四)证据中含有图片和文字资料的,应当提交图片和文字资料的打印件;

(五)证据内容或者定案过程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表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3、提供的电子证据为谈话记录(包括文字、音频、视频)的,应当完整反映谈话过程。 不得选择性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 法院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完整的谈话记录。 ;如果您故意、选择性地提供谈话记录内容,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当事人应当保存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供法庭出示。 原始载体包括手机、电脑或其他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

5、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构公证,或者已经过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使用原载体并登录相应软件在法庭上展示,并核对以及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 。 显示设备由提交证据一方提供。

6、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显示,并核对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的一致性,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显示微信:

(1)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并显示登录时使用的账户名;

(2)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个人信息界面上显示的备注姓名、昵称、微信号、9Q号码、手机号码等身份识别内容;

(3)点击个人信息界面的“发送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一一显示通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 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应点击打开显示。

显示电子邮件:

(1) 电子邮件帐户持有者登录电子邮件并显示电子邮件地址

(2)点击要显示的邮件,可以显示对方的邮件地址和邮件内容

(3)呈现短信:手机持有者登录短信,点击对应的短信,即可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和短信内容。 同时应明确对方的手机号码。

显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显示支付宝账户及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即可显示对方的支付宝账户名和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送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将通话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内容一一显示。 对于照片、音频、视频、转账或红包内容,应点击打开显示。

(4)如果显示转账信息,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即可查看转账记录,并显示转账付款信息。

其他具有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均按上述方法进行显示和验证。

最后要注意的是

在什么情况下

电子证据不能采信?

南沙法院商事庭庭长孙浩告诉小发,电子证据最大的难点在于真伪判定。 电子证据的载体往往是个人持有的手机。 如果对方的微信没有实名认证,且当事人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无法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法院不会采信此类电子证据。 证据。

有些案件中,有些当事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能够提供的证据较少,最终导致电子证据难以被采信。

小发提醒大家

虽然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据

但要记住

及时固化、保存电子证据

尽快公证

为了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更好地保障您的权益

记者| 尚立阳

通讯员 | 夏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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