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及支付明细表_合同付款明细统计表_合同支付表格

2024-01-29
来源:网络整理

1.0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使相关部门能够更加有序、高效地开展和衔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所有与我公司有业务关系并签订供货合同的供应商。 3.0 涉及部门:总经理室、财务部、采购部、仓储部、品质部。 4.0 采购对账管理规定: 4.0.1 采购对账时间 (1)对账节点:自然月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为一个对账周期。 (2)对账时间:采购人员须于每月8日前提交上月所有供应商核对报表,并提交财务部审核; 如果供应商逾期,报表将推迟到下个月。 帐户。 (三)审核时间:财务部收到报表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4)付款请求时间:采购部于每月25日将当月未来付款明细清单提交财务部审核。 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于次月初付款。 (5)开票时间:供应商收到我司退回的对账单后,应开具最终对账金额的发票,并于对账当月寄给我司。 若逾期开具发票,我司将按财务部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发票。 发票日期用于计算每月结算日期。 4.0.2 采购对账要求 (一)单证要求: 1、交货单上必须写明我方采购订单号、物料代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 请注意,不显示单价和金额,且不得修改数据。 如有变更、补充,如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更正交割单时,我司仓库工作人员必须在交割单变更单上单独签字。 2、仓库和IQC必须对仓单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签字确认,不得涂改或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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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到财务对账页面提交时,使用红联提货单和红联入库单。 红对联如遗失,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2)账单要求:账单必须按照我司提供的标准格式制作并盖章,否则不予审核。 (三)核对要求: 1、模具费、模具修改费需开​​具发票并经我司工程部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对账依据。 供应商的含税模具费也需要开具发票,模具费需要单独制作。 账单必须对账,否则模具费不予支付。 2、供应商的交货单及报表单位应与我方采购订单的单位一致,否则无法验证。 3、同一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同时包含系统材料和非系统材料时,需要分别报表,否则不予审核。 4、供应商的报表必须与系统采购发票数量、单价、金额完全一致。 如有特殊情况导致系统与实际情况有偏差的,应在系统中明确注明,否则不予验证。 (4)其他要求:对账单经采购、财务核实后,采购方扫描对账单提交财务存款单,并发回给供应商并通知当月及时开具发票,否则按月付款日期将根据收到发票的日期推迟; 货品将被退回 采购后,按照供应商的要求填写《付款申请表》,并将所有随附文件整理折叠成付款单的尺寸。 粘贴后提交财务部办理付款申请。 5.0其他事项规定:(1)新引进供应商需填写并准备《新供应商信息表》,连同供应商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报入财务部录入系统。经总经理批准后; 新供应商 在对供应商和新材料下采购订单之前,必须将经总经理批准的准确报价提交财务部备案,否则采购订单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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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供应商价格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提供新的报价,并报财务部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新的单价下订单。 (3)已批准的采购订单价格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签名并提交总经理批准,并及时更改系统数据。 不得直接更改单价,且新的单价不得超过报价的单价。 (4)采购订单按照实际开票税率和含税单价录入系统。 (例:含税供应商单价应填写实际含税单价,税率填写17%;不含税供应商单价应填写不含税单价) ,税率应填为0%。) (5)供应商名称、银行信息等发生变更供应商必须在变更前后提供变更通知并加盖公章。 采购部门需要及时将变更信息提交给财务部门,以便系统信息能够及时变更。 同时要求供应商用新的公司信息填写并开具后续的交货单、合同、发票等,否则无法进行对账。 补充规定: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暂按公司现行制度执行,不合理事项予以补充。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财务部。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剂批准生效日期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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