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央财经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总局全国政协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与国库的会计核算,保障财政资金支付安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与国库资金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中央财政和国库资金集中支付。” 已发给您,请关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央财政与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中央与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对账,保障财政资金支付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的通知》 《一般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财税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会计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1] 5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库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银行支付结算资金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和委托支付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六方会计主体:
(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基层经办行(以下简称基层经办行);
(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预算单位);
(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
(四)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总行(以下简称代理行总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
(6)财政部。
第四条 核对采用纸质报表。 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电子对账。
实行纸质对账的,对账双方应当建立对账单交换通道,对账单接收方应当向对账单出具方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联系方式。
实行电子对账的,应当通过加密、验证等手段保证对账数据、对账凭证等电子信息的安全。
合法的电子报表与纸质报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出具方应当加盖核对章。 核对完成后,报表接收人在核对回执上加盖核对印章,同时在核对结果、核对人和审核人上签字。
各级预算单位的核算章是本单位专用的财务印章。 各级代理行对账章是代理行对账专用章。
电子印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报表接收方在正常时间内未收到纸质或电子报表的,应当及时联系报表出具方。
第七条 和解各方的金额应当精确到分。
第八条 调节出现差异时,各方应当及时沟通,联合核查,明确责任,按照“谁错谁错”的原则,在发现错误期间及时更正。纠正它。”
无正当理由和依据的,代理银行不得更正。 代理行的更正结果应当当期反馈相关报表单位。
第九条 和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除本办法规定的定期对账外,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对账,有关对账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 基层经办银行与基层预算单位之间的对账
第十条 基层经办银行与基层预算单位的对账按月进行。
第十一条 基层经办行应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务授权支付会计报表》(附件1)、《××××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务授权支付会计明细表》。银行级预算单位”(附录2)和电子数据。 根据对账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或减少上述两个表的对账内容。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向基层经办银行反馈。
第三章 预算单位上级和下级与代理行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对账
第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与基层经办银行的对账结果、异常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总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 上级预算单位与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调节办法,由一级预算单位制定。
第十五条 各基层经办行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与基层预算单位的对账结果、异常情况及整改情况汇总报代理行总行。
第十六条 代理行上下级对账办法由代理行总行制定。
第四章 代理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的对账
第十七条 代理行总行与一级预算单位按月进行对账。
第十八条 代理行总行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银行财库集中支付月结单》(附件3)和《××银行财库集中支付明细表》。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财务金库》支付给一级预算单位。 月结单”(附件4)及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将代理行总行月度报表与本部门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代理行总行反馈。
第五章 代理行总行与财政部之间的对账
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总行与财政部的对账工作按月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月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各代理行总行应将《国库集中支付月报表》(附件5)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验证相应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各代理行总行应于每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记录本行与一级预算单位、下属基层经办行、下级经办行之间的对账结果、异常情况及纠正情况。基层预算单位书面规定。 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六章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的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与一级预算单位的季度对账(具体为第二、三、四季度)。
第二十五条 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财政部库务司出具纸质《国库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会计报表》(附件6)和基层预算单位电子支付明细落实到各一级预算单位。 数据。
已接入财政部国库管理外围平台的一级预算单位可从平台下载所属预算单位缴费明细电子数据; 未接入平台的,一级预算单位应将相关数据复制至财政部国库司数字数据。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与受托人之间的调节回执以及季度调节结果、异常情况和更正情况。银行。 送财政部国库司。
第七章 代理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对账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总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每月进行对账。
第二十八条 具体调节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往来调节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对账工作按日、月、年进行。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金库局应当按日、月、年向财政部报送《中央总库库存表》和电子数据,查询中央总库库存余额。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统一管理和监督中央财政和国库集中支付的会计对账工作,对预算单位内、代理行内部、预算单位与代理行之间的对账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的对账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对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总行负责总行及下属基层经办银行的对账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出具报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的;
(三)未按要求核对、反馈对账信息或者反馈虚假对账信息的;
(四)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查清原因并予以纠正的;
(五)对和解中发现的问题不配合有关单位核实、解决的;
(六)对账过程中违反保密和信息安全规定的。
有关人员有上述行为,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或处以罚款。
对有上述行为的预算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对代理银行有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适用《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代理业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预算单位财务授权付款会计报表》(略,请登录查看)
财政部网站)
2、《××银行基层预算单位财务授权支付明细会计报表》(略,请参阅
登录财政部网站)
3、《××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结单》(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4、《××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月度明细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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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库集中支付月表》(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6、《财政部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会计报表》(略,详见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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