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中为接受合理必要的招待而支付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经营)收入的5‰。
也就是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
宴会或工作餐、赠送纪念品、业务员差旅费、游览风景区、交通费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下是税务局经常检查的业务招待费,这些也是经常犯财务错误的点。 如果需要的话,可以拿起一个小笔记本,做笔记来记录或者保存起来~
1、所有餐费≠商务招待费
1)员工培训期间合规餐费纳入员工教育经费;
2)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发生的餐费,计入董事会会费;
3)影视公司因拍摄发生的餐费应计入影视成本;
4)工会组织的职工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列入工会经费;
5)公司筹备期间发生的餐费应计入开业费用;
6)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膳食补贴,应当计入工资薪金。
2、业务推广费用≠业务招待费用
1)如委托加工且对公司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视为业务推广费用;
2)商务会议、展览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推广费用;
3)促销活动中给予顾客的礼品作为业务促销费用;
注:要严格区分给予客户的回扣、贿赂等违法支出,不能视为业务招待费,应直接进行纳税调整。
3、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加班费应计入应缴福利费。
注:上述福利餐费不用于招待目的。
4. 所有差旅费≠商务招待费
员工出差时符合标准的餐费应计入差旅费。
注:应与公司接待宾客发生的费用区分开来。
5、所有会议费用≠商务招待费
管理层在酒店会议上产生的餐费应包含在会议费用中。
税务局对会议费用有严格要求。 并非所有会议费用发票都包含在会议费用中,从而规避了商务招待费用的扣除限额。
注:如公司包含会议费用,需提供具体信息,如:详细证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目的、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供税务局参考。 如果没有,则需要调整为其他费用进行核算。
在第四期金税透明严格的监管下,这个问题必须明确; 否则,企业肯定会遭殃。 记住两句话:
1、所有餐费、业务推广费、差旅费、会议费、员工福利费等不属于业务招待费;
2、商务招待费不仅仅是餐费、业务推广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员工福利费。
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大家注意!
特别1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该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投资企业可按照规定比例计算营业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别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建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建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