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的确认
1、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员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的,视为劳动关系; 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建立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劳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双方协议履行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实际履行情况与约定不一致或者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履行情况确定。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频率,企业应当综合运用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动工具等方面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程度、惩戒措施等因素,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全日制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全日制学生参加用人单位教学实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学生应当遵守《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四条规定,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员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书面劳动合同无效,怎么办?
员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书面劳动合同无效的,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4、员工以倒签、补充劳动合同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差额?
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倒签劳动合同的金额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的两倍的,不予支持。 除非有欺诈或胁迫的证据。 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聘用日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天的工资差额扣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的两倍的,得到支持。
5、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怎么办?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超过1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续订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 但双方就续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续订。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续订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得续订劳动合同。 得到支持。
6、如果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以因员工的过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进行抗辩,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积极履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利用人事主管职权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用人单位不能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根据合同规定,如果员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则不予支持。
7、标准工时制度下加班事实的证据应当如何审查和认定?
判断员工是否实行标准工时加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2、劳动者在超出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
3、加班由用人单位安排或经用人单位批准。
8、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的。 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签字。 应该如何处理呢?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用人单位签订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诉讼请求可以改为确认请求。 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拒绝变更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九、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占有、使用用人单位的财产怎么办?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劳动者返还劳动者所有、使用的财产的,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归还劳动合同期内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借用的财物的,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10、劳动合同期限内哪些情况可以视为终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视为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因涉嫌违法犯罪,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五)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报酬,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应当恢复履行,除非不再能够履行。
3、关于劳动报酬
1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职工当月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下列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因劳动者工作表现随机分配的福利工资、佣金等;
(三)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按季度、半年、每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基础;
(四)一次性奖金、津贴、补贴等未确定支付期限的劳动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等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但是,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2、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确定?
双方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以实际支付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正常工作时间折算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依据。
13、工伤职工停发工资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职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计算。 按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包括加班工资。
1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并安排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并安排补休,劳动者拒绝补休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4、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进一步提出劳动者有其他理由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或情况,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或者情节,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 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事后补充劳动者有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或者情形的,不纳入审查范围。
16、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不满意,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涉及用人单位就业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平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满足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三)调整后岗位的劳动报酬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劳动的除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继续原来的工作岗位而被调动的,或者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而被调动的;
(四)工作调整不存在歧视性或者侮辱性;
(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工作岗位调整合法,应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不符合上述情形,且劳动者超过一个月未明确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不支持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既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又不参加原工作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确实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持。
17、员工离职未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怎么办?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辞职,或者虽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如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18、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并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终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四)员工原职位对用人单位正常业务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特有性(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且员工原职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职位进行协商的。 达成共识;
(五)劳动者加入新用人单位;
(六)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拒绝的;
(七)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原岗位被他人替代为由进行抗辩,则不应认定为“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的情形。
19、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不能再履行怎么办?
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不能再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作出解释,告知其可以变更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坚持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拒绝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告知员工可以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20、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补偿金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起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 对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工资差异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履约等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5、关于社会保险待遇
21、用人单位未缴纳、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补缴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缴纳、拖欠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照规定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应当裁定用人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认。 案件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诉讼。
2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领取工伤待遇的,应当如何办理?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向用人单位领取工伤待遇,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无异议属于工伤的除外。 如果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条件,应当向其说明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当事人坚持主张工伤待遇的,应当驳回其主张。
23、非法用人单位的残疾职工或者已故职工的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的,应当如何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的残疾职工或者已故职工的近亲属根据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要求单位一次性给予补偿的,应予支持。 非法用工单位的残疾职工或者已故职工的近亲属不能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非法用工处理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况,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残疾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六、关于仲裁与审判的联系
24、劳动关系纠纷申请仲裁的期限如何确定?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
25、劳动者请求未休年假补偿时,仲裁时效和起点应如何确定?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休年休假当年起计算。应采取。 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允许职工跨年休年假的,索赔时效顺延至下一年1月1日; 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的,诉讼时效期限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26、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直接再次提起诉讼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自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直接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7、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在诉讼阶段提出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作出实质性裁决时,当事人在仲裁审理中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而是一审提出的,不予支持。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未经审理直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一审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申请再审或者以仲裁时效期限届满为由提出再审答辩的,案件不予支持。
28、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供的证据在诉讼阶段应如何处理?
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提交或者拒绝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证据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对逾期提交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定和处理。
29、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否认仲裁阶段的自认,应如何处理?
诉讼阶段,当事人在仲裁阶段自认行为的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
30、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补偿,在诉讼阶段增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主张经济赔偿,后又在诉讼阶段主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可以认定该诉讼请求与涉案劳动争议不可分割,应一并审理。
31. 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经审理认为,该理由不成立,但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应该如何处理呢?
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劳动者说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后,劳动者仍坚持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能直接仲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2、仲裁裁决包含多项内容,当事人仅根据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包含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意见》中确认仲裁结果中双方均未起诉的部分,并直接写入正文。判决书正文。 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确认有错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都可以直接予以确认,并根据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的判决。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新的仲裁请求且在仲裁阶段未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单独申请仲裁。 但若该索赔与所涉劳动争议不可分割,则不在此限。
3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如何适用仲裁和司法程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以及其他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仅涉及支付义务的调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例(四)”等法律规定。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含有其他内容的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认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就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劳动争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监察程序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纠纷案件”。 仅就劳动报酬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未发生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用人单位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等法律规定,案件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照本批复第三十三条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不正当手段的,视为有效。利用他人的危险。 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可以向仲裁机构查阅、复制相关内容?
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相互致函审查、复制相关案件内容,双方应当相互配合。
7. 其他
36、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涉及新冠肺炎(-19)等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劳动争议,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