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经理
2013年被定义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 经过两年的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在移动支付、P2P等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
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概括为几种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 第二,P2P; 第三,众筹; 第四,互联网金融管理; 第五,虚拟货币。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的新兴产业,其疯狂增长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只有迅速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和相关规范,才能规避诸多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从相关案例总结,主要诉讼问题有几个:第三方支付、P2P、众筹。
支付宝担保法
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与其他国家不同。 第三方支付在国外是纯粹的支付,但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融入了担保的概念——为买家和卖家提供信用担保。
以支付宝为例。 对于买家来说,支付宝只有在确认货物确实收到后才会向卖家付款。 对于卖家来说,一旦货物发货,买家确认后,就一定能收到货款。 支付宝由此提供了有保障的交易功能,让网络上互不相识的买家和卖家免除后顾之忧,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
目前,央行已向25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牌照。 2013年“双11”,支付宝交易额达到1.88亿笔,总计超过300亿。 2014年的同一天,这个数字飙升至571亿。 可以想象,如此大规模的第三方支付交易必然会引发诉讼案件。 下面我们简单讲一下支付宝作为被告的几起案件。
案例一:
卖家对货物被划线负责
有一位名叫“潘硕米”的网民,与一位名叫“张三”的网民达成了网上协议。 购买张三的商品“很混乱”,交易的“商品”是日元。 “潘拴福”在网上告诉张三,他将派李四付款,李四也通过支付宝账户在线向张三付款。 因此,张三通过银行汇款将交易物品——日元——寄给了“嫌疑人”,而不是寄给了李四。 后来,张三发现,李四用支付宝给他付款后,他已经在上面留言说:“您需要将货物(即日元)转到我李四账户上。”
这么小的疏忽就导致了错误。 张三为他应该寄出的货物支付了错误的日元。 他没有付钱给真正的买家李四,而是付给了“庞拴书”。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李四没有收到货,他要求支付宝退货。 但张三不同意,于是将支付宝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他认为,支付宝既然提供担保功能,就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支付宝提供了担保,但这是不同于普通担保法的担保。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属于实体担保。 但支付宝的担保实际上是一种正式的担保,它向卖家保证,当买家确认收到货物时,就能收到货款。 它不保证卖家仍会收到错误货物的付款。 卖方应对将货物运送到错误目的地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三的主张不能成立。
当然,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一个问题。 实际上不允许在线买卖日元,但这是另一个问题。
案例2:
商家协助提现,账户可被冻结
一名男子丢失银行卡并向警方报案。 经核实,该银行卡是在淘宝商户刷的。 于是,失卡人前往支付宝申报此事,商户账户被支付宝冻结。
该商户的支付宝被冻结后,他将支付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冻结。 支付宝要求其提供购销单据和货运单据,但其无法提供。 最后,商家表示,实际上与买家没有真正的实物交易,而是虚假的买卖关系。 双方网上结算后,商家实际上只收取了整个货款的2%作为手续费。 剩余的钱通过银行汇给买家。
本案中,买家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持卡人,商户在没有进行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帮他提现。 因此,商户起诉支付宝解除冻结的行为不能得到支持。 丢失卡的持卡人向支付宝要求赔偿,支付宝赔偿后向商户反诉。 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商家的赔偿责任比例。
情况三:
虚拟物品的销售不受法律保护
支付宝与商家有协议,不允许使用支付宝买卖虚拟商品。 但事实上,当时有一些商家违反协议,出售虚拟商品,比如点卡、比特币等。卖家给买家充值后,一旦买家向支付宝要求退货,且支付宝同意买家退货,卖家卖家必须在付款后。
若卖家起诉支付宝要求赔偿,不予支持。 因为卖家和支付宝之间实际上有一个协议,不允许销售虚拟物品。 如果卖方违反协议规定,即构成违约,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P2P“黑名单系统”缺失
P2P的本质是民间借贷。 目前,传统民间借贷已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网上交易速度快以及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而不是通过银行借钱。
P2P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 Club和P2P是美国两大P2P公司。 他们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相比之下,我国P2P行业起步较晚,但发展极为迅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00多家企业,为全球最多。 但由于监管力度不够,迄今已有近200家企业“跑路”,带来了一系列诉讼问题。
纯欧美的P2P模式,以上海拍拍贷为例,其模式大致是通过中介合约赚取中介费,部分P2P公司还引入了担保环节。
从监管角度看,我国P2P行业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池。 如果吸收资金进入自己的平台,资金可能会被挪用进行非法集资。 还有人声称是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托管,但实际上可能是“假托管”或者根本没有托管,资金仍有可能被使用。
二是P2P公司的担保问题。 由于国内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为了防止投资者对P2P平台从互联网上抓取的债务人相关数据产生不信任,增加投资者信心,一些P2P公司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合作。 做出保证。
但此类担保也可能存在担保虚假、担保能力不足等问题。 P2P本身的交易量不断增加,可以保证公司的资本几乎保持不变。 随着P2P体量的不断增长,保障能力可能会不够。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征信体系目前还不完善。 个人信用评分相对落后,各个P2P公司本身也没有信息共享系统。 向一家P2P公司借钱的借款人消失后继续诈骗另一家公司,并且可以一次又一次地诈骗。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各平台建立统一的“黑名单制度”,才能杜绝借款人的恶意贷款诈骗行为。
可以想象,P2P法律将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方面。
在民事方面,涉及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 如果提起诉讼,通常谁是原告? 我认为,对于P2P来说,投资者应该是原告。
如果投资人、借款人、平台在网上签订合同时约定,借款人未能按时向投资人偿还贷款的,平台将向投资人返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则直接转让债权到平台。 此时,平台成为债权主体,具备作为原告主体的资格。
谁将成为被告? 一般来说,债务人应该是被告,也就是说P2P借款人是诉讼中的被告。 借款人有保证人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起诉后,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是贷款本金的确定。 例如,贷款金额为3万元,不按时偿还,就会引发诉讼。 平台从这3万元中扣除1000元,作为平台管理费。 事实上,借款人只收到了2.9万元。 那么,贷款本金是否确认为元? 一些法院是这样裁决的。 其依据是利息不能先从本金中扣除。 如果扣除,则扣除后的金额必须确定为本金。
平台中介费用的性质该如何确定? 这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思考。 此外,诉讼中还存在利益保护问题。 一般来说,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例如,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6%,则法院保护的利息不得超过24%。 那么,如何处理违约金和逾期利息并存的情况呢? 两者可以同时受到保障,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以旺旺贷“逃亡”事件为例。 2014年4月15日,旺旺带逃跑。随后,受害人起诉百度,理由是百度给该P2P公司颁发了V认证,但实际上,该认证仅保证该公司在工商登记。 但不能保证公司不会跑路。
随后,投资方与百度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百度认为,只要能够核实投资者是通过百度找到这些P2P平台的,就会对他们进行补偿。 该案被驳回并结案。 但后来百度认为,自己只向这些平台收取了非常有限的管理费,却承担了如此大的责任,得不偿失,因此下架了一些P2P平台。
另外,P2P案件还会涉及到电子合同中的证据保全,比如如何验证时间戳? 电子证据很难举证。 一些企业在电子证据保全方面进行了技术创新,但电子证据存储仍然是一大技术难题。 这也是互联网案件诉讼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股权众筹
可能采取的法律行动
众筹有多种形式:捐赠、奖励、股权和债务。 债务类型认为本质上是P2P,之前已经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 捐赠型和奖励型众筹争议较少,而股权型众筹则存在更多问题。
众筹一般被认为是向社会公开的,但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务院依法规定。 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证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发行对象为特定对象,共计200人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活动。” 《证券法》正在修改,如何具体规范股权众筹仍存在不确定性。
股权众筹可能涉及的诉讼问题主要是股东代持股份。 许多投资者无法成为知名股东,可以利用该平台作为股东参与公司。 这样,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之间就可能因利益而产生纠纷和诉讼。 另外,在股权众筹中,发布创意的初创企业可能会侵犯知识产权,从而引发知识产权诉讼。 此外,如果众筹失败,可能会涉及投资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众筹资金。 如果众筹成功,公司违约不向投资者支付股息,也会涉及诉讼。 由于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数量众多,还可能引发集体诉讼。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编辑李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