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支付的开通是客户的主动行为。
在银行办理此项业务时,只有客户同意相关条款并签字后,银行才能开通该业务。
你可以看一下第二条的前五项,不相关的已经省略了。 完整的条款位于文章末尾。
交通银行快捷支付协议
第一个定义了第二个规则
2.1 当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合同验证因素是银行确认您身份的唯一依据。 如果所有合同验证要素均通过,银行将为您指定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并与卖家或第三方建立太平洋卡和您的账户身份识别支付服务提供商。 绑定关系,并将快捷支付协议号发送给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保留。
2.2 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卡必须为您本人所有。 否则,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3 为本协议之目的,您无条件同意银行向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披露或提供您在本合同期间填写并经我行核实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太平洋银行您已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卡。 我们愿意承担因卡号、账户名等个人信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4 您知悉并同意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支付验证因素。 对于任何交易,银行都会根据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指示向您发送手机动态密码。 您应在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指定的页面准确输入手机动态密码,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将对您输入的手机动态密码进行验证。 若所有支付验证要素与银行系统留存信息完全一致,且银行系统中快速支付协议号状态显示正常,则视为支付验证要素已被银行验证通过。银行会根据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送的交易信息,从您已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卡中扣除指定的交易金额。
2.5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太平洋卡、手机用户识别卡(SIM/UIM卡)及其识别密码(PIN码)和验证码。 由于太平洋卡和SIM/UIM卡保存不当或PIN码和验证因素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7 银行仅为您与卖家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您与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商品/服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质量、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等)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您与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派对。 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9 银行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等渠道发布的快捷支付业务相关规则及业务操作提示(包括后续修改和替换)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及该等业务规则和操作提示。
2.12 因下列情形而给您造成的损害及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银行未能及时正确扣划交易金额:指定太平洋卡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 指定太平洋卡处于挂失、停止支付、注销等异常状态; 银行收到的交易信息未注明交易金额或信息不清晰、不完整、乱码等不符合银行规定的; 拟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 由于网络、电信连接、系统设备效率低下而造成的稳定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等无法控制的原因)银行); 因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造成的相关服务中断或延迟。
(二)银行对银行系统进行调试、升级、维护或改造,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快速支付服务。
(三)银行依据本协议单方终止本协议。
第三条 协议的效力和终止
3.1 本协议在您确认激活且银行验证您输入的手机动态密码正确后生效。
3.2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如您需要终止本协议,则在您通过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或卖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办理完快捷支付业务的关闭/取消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2)如您违反本协议,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恕不另行通知;
(三)除前款规定外,如银行需要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以银行公告时终止。
3.2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如您需要终止本协议,则在您通过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或卖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办理完快捷支付业务的关闭/取消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2)如您违反本协议,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恕不另行通知;
(三)除前款规定外,如银行需要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以银行公告时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银行在终止前收到的付款请求仍然有效。 银行不会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
完整条款
第一个定义
1.1 “快捷支付”是指您通过互联网与卖家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并通过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对该交易进行网上支付。 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向银行发送支付请求(包括交易信息及相关信息)。 付款验证要素),所有付款验证要素均经过银行验证后,银行将根据交易信息中注明的交易金额从您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中扣除交易金额,并与卖家或第三方结算支付服务提供商。
该业务不属于交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 申请该业务无需您与交通银行签订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或开通交通银行在线支付或服务协议项下的其他电子支付业务。
1.2 “卖家”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 本协议项下的卖方是指合同页面的提供者。
1.3 “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是指在您与卖家之间、互联网商城与银行之间保持中立,为您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交易资金划转通道的一方和卖家。 本协议项下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是指合同页面的提供商。
1.4“验证要素”分为合同验证要素和支付验证要素。 签约验证因素是指您签署本协议并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银行需要验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卡号、账户名称、手机动态密码; 支付验证因素是指卖家购买商品或服务,使用快捷支付功能进行交易支付时,银行需要验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开通快捷支付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卡号。付款服务、您的帐户名称以及您使用的卖家或第三方付款服务。 商户账户ID、快捷支付协议号等
1.5 “您在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账户标识”是指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为您编制的、供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识别和确认的唯一信息。你的身份。 当您签署本协议并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会将其发送至银行留置。
1.6 “快捷支付协议号”是指您签署本协议并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银行为您准备并发送给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留存的号码。 用于识别您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 您的个人借记卡及账户ID与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绑定关系。
1.7 “手机动态密码”是指由银行编制并发送给您的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的一次性密码。 您在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是指您在银行柜台留存的手机号码或您注册交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适用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快捷支付)时向银行提供的手机号码。
规则2
2.1 当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时,合同验证因素是银行确认您身份的唯一依据。 若所有合同验证要素均通过,银行将为您指定的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开通快速支付服务,并在卖方或第三方处建立带有您账户标识的太平洋卡支付服务商绑定关系,并将快捷支付协议号发送给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留存。
2.2 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卡必须为您本人所有。 否则,一切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3 为本协议之目的,您无条件同意银行向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披露或提供您在本合同期间填写并经我行核实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太平洋银行您已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卡。 我们愿意承担因卡号、账户名等个人信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4 您知悉并同意银行有权单方面调整支付验证因素。 对于任何交易,银行都会根据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指示向您发送手机动态密码。 您应在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指定的页面准确输入手机动态密码,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将对您输入的手机动态密码进行验证。 若所有支付验证要素与银行系统留存信息完全一致,且银行系统中快速支付协议号状态显示正常,则视为支付验证要素已被银行验证通过。银行会根据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发送的交易信息,从您已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太平洋卡中扣除指定的交易金额。
2.5 您应妥善保管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太平洋卡、手机用户识别卡(SIM/UIM卡)及其识别密码(PIN码)和验证码。 由于太平洋卡和SIM/UIM卡保存不当或PIN码和验证因素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晓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2.6 银行有权单方设定或修改快捷支付限额,该限额独立于交通银行网上支付业务项下相关支付限额。 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银行设定的快捷支付限额和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设定的支付限额(以较小者为准)。 如果实际付款金额大于规定的付款限额,银行将拒绝执行。
2.7 银行仅为您与卖家之间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您与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商品/服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服务质量、商品交付或服务提供等)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您与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派对。 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8 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购买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商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利用本业务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您有义务按照银行要求无条件配合相关调查。
2.9 银行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网页等渠道发布的快捷支付业务相关规则及业务操作提示(包括后续修改和替换)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您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及该等业务规则和操作提示。
2.10 银行有权单方变更或暂停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并有权单方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包括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操作提示),并通过交通银行予以公告实施前的门户网站。 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您已收到。 若您在本公告实施后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则视为您接受本协议(包括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操作提示)及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和变更。
2.11 您应按照银行公布的收费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快捷支付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银行有权单方面改变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方式及其他收费要求。 若银行宣布收费要求发生变更,公告实施后您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将被视为接受变更。
2.12 因下列情形而给您造成的损害及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银行未能及时正确扣划交易金额:指定太平洋卡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 指定太平洋卡处于挂失、停止支付、注销等异常状态; 银行收到的交易信息未注明交易金额或信息不清晰、不完整、乱码等不符合银行规定的; 拟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 由于网络、电信连接、系统设备效率低下而造成的稳定性、稳定性和安全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网络流量、通讯故障、停电、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等无法控制的原因)银行); 因卖家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造成的相关服务中断或延迟。
(二)银行对银行系统进行调试、升级、维护或改造,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快速支付服务。
(三)银行依据本协议单方终止本协议。
2.13 若您违反本协议,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
(1) 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
(2)暂停提供您与银行签订的所有其他快捷支付业务开通协议项下的快捷支付服务;
(3) 单方终止本协议;
(4)单方终止您与银行签订的所有其他快捷支付服务激活协议;
(5)取消您的太平洋卡使用资格。
第三条 协议的效力和终止
3.1 当您在本页面确认激活且银行验证您输入的手机动态密码正确后,本协议即生效。
3.2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如您需要终止本协议,则在您通过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或卖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办理完快捷支付业务的关闭/取消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2)如您违反本协议,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恕不另行通知;
(三)除前款规定外,如银行需要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以银行公告时终止。
3.2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如您需要终止本协议,则在您通过交通银行个人网银或卖家、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办理完快捷支付业务的关闭/取消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2)如您违反本协议,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恕不另行通知;
(三)除前款规定外,如银行需要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以银行公告时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银行在终止前收到的付款请求仍然有效。 银行不会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有)。
第四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应向银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