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154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条例、条例》等十三条条例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批准2019年7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22 日
此次修订是该规定自2004年12月正式实施后的第四次修订,重要内容包括:企业停工工资支付方式的变化、进一步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围等,现列出解析如下:
一、停工、停产时间及报酬问题
修改前: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向停产停业期间的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停工不满1个月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支付工资;
(二)停工1个月以上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支付工资。 ”
修改后: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非因职工原因停工、停产且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商定的标准定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直至企业复工复产或终止劳动关系。”
【解读要点】:
首先,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了“工资支付周期”的概念,明确按三十天计算,比原规定规定的“一个月”更加精确、清晰、明确。
其次,修改后的规定明确,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期间的工资标准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00%支付,而不是原来规定的20%! 也就是说,与原规定的规定相比,如果企业实施短期(不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停产停产费用,成本将会增加。
如果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限,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协商(即可以改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条件)。双方签订合同),并根据员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情况(即要求企业做好相关考勤管理工作)确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
最后,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仍未安排劳动者上班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这与原规定规定的缴费标准是一致的。 但费用的性质显然是生活费而不是下班工资。 生活费支付至复工、恢复生产或劳动合同终止为止。
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的停工停产期限? 根据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意见。停工停产的合理期限。 ,否则用人单位也将面临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法律风险。 这里的合理期限曾建议为6个月以内,但最终没有书面规定。 司法实践中将如何认定,我们拭目以待。
此外,将原规定“用人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停产、停业,非因职工的过错原因”修改为“用人单位非因职工的过错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产、停业的情况”。 ” 按照字面解释,修改后的规定可能比原规定更容易满足停工停产的要求;
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定义
修改前: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工作而应得的劳动报酬。”
修改后: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工作而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况补贴以及按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解读要点】:
修订后的规定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正反两方面的规定,强调并明确了哪些工资项目不纳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范围。 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请参阅原国家统计局。 按照《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确定。 此外,《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也对此事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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