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方式是指兑换、托收承兑、委托托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结算凭证上的单位签字盖章应当是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银行办理结算时,向单位或者个人发出的收付款通知书、汇款单据应当加盖银行转帐章; 银行对单位或者个人的托收承诺和委托托收的收据和向付款人出具的承诺通知书应当加盖银行公章。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结算凭证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结算凭证可以载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除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该等备案事项不具有支付结算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在结算凭证上记载汇款人、付款人、收款人账号的,账号与账户名称必须一致。
第一百六十七条 银行开具的用于结算的结算凭证,最迟必须在当日或者次日发出; 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支付给结算凭证上记载的收款人。
第二节 交流
第一百六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结汇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支付结算。
第一百七十条 汇款方式有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
第一百七十一条 开具兑换券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示“信函转账”、“电汇”的字样;
(二)无条件付款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姓名;
(五)汇款人姓名;
(六)汇款地点及汇款银行名称;
(七)汇款地点及汇款银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名并盖章。
如果兑换券缺少上述项目,银行将不予受理。
汇款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姓名和收款人姓名,如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还须记载其账号。 如果没有记录,银行不会受理。
委托日是指汇款人向托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汇款凭证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到汇款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当在汇款凭证上注明“请假领取”; 汇款时,要求指定单位收款人代收汇款的,应当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 经收款人签名撤回贷记转账的,应在贷记转账凭证上保留其签名。
汇款人如确定不允许汇款,应在兑换凭证备注栏中注明“禁止汇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汇款人、收款人均为个人。 如需从汇款银行提取现金,应先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在信函或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中填写汇款金额。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汇款银行接受汇款人开具的汇款凭证。 审核无误后,及时向汇款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出具汇款收据。
汇款收据只能作为汇款银行接受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汇款银行应当将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出的款项直接划入收款人账户,并向收款人出具托收通知书。
收款通知书是银行证明款项已存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以信函、电汇提款通知书或者“留取”方式从汇款银行提取款项的,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验。 信件或电汇凭证上应注明凭证名称、号码和签发机关,并在“收款人签名并盖章”处签名; 如果电汇签名撤回,收款人的签名必须与电汇预留的签名一致。 凭证上的签名相符。 银行审核无误后,银行将以收款人名义开立汇款和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只付款,不收款。 一旦付款,账户将被清算,无利息。
提取现金时,信函或电汇凭证必须按要求填写“现金”字样方可办理。 若未填写“现金”字样,需要提取现金的,汇款银行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核付款。
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从汇款银行取款的,应当在取款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人”字样以及委托人姓名。中介。 代理人代为取款时,还应当在取款通知书上签名并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姓名、号码和签发机关,并同时提交代理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
采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原收款人应向银行填写支付凭证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支付。 该账户内资金只能转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信用卡账户。
办理转账时,原收款人应向银行填写信函和电汇凭证,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核实。 转账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 原汇款银行须在信函和电汇凭证上加盖“转账”字样。
第一百七十七条 汇款人可以申请撤销托收行未汇出的款项。 申请注销时,应出具公函或个人身份证件、函件原件、电汇收据。 若汇款银行确认金额未汇出,将收回信函原件和电汇收据,方可办理取消手续。
第一百七十八条 汇款人可以向托收银行申请退还已汇出的款项。 对于在汇款银行设有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和收款人将联系对方退还汇款; 未在汇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由汇款人出具正式函件或其身份证明,汇款银行将相关证明、函件原件、电汇收据通知汇款银行。 汇款银行将核实汇款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款银行后,方可退还汇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 汇款人或者托收行撤销或者退款的汇款,转账银行不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条 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的,汇款银行应当立即退还汇款。 汇款银行在向收款人发出提款通知后2个月后仍无法送达的汇款,应当主动退还。
第三节 征收与承诺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托收承诺是指收款人按照购销合同交付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异地收款人收取货款,收款人向银行确认货款的结算方式。
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用代收承诺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管理良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批的国有企业、供销社、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打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征收、承诺、结算的资金必须用于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中产生的劳务的提供。 代销、委托、赊销货物的货款不得采用托收、承兑方式结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采用代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双方必须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代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使用。
第一百八十五条 代收付款结算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守信用。 收款人累计3次未能向同一付款人收取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收款; 收款人累计无理拒绝付款3次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对外收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必须持有货物已发运的证明(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运单复印件和邮局包裹收据)。
无货运单据且有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相关单证办理托收:
(一)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货物调拨,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自提; 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以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通过线路、管道运输时,可出具付款人实际收到货物的证明(粮食部门将提供提单和交货详细信息)。
(二)向铁路系统供应特种设备的铁路部门物资厂可以出具标明车号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三)军队使用军用列车运输物资时,可以出示标明车号、发运日期的证件; 军队仓库发运军内货物的,可出具总后勤部签发的提单副本。 各大军区和省级军区也都可以进行相应处理。
(四)收款人承接船舶、锅炉、大型机械等建造或大修,且生产周期较长,且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的,该凭证项目完成进度可使用。
(五)付款人采购的货物转移至收款人所在地工厂加工配货的,可以使用付款人及负责加工配货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约定货物由收款人暂时保管的,可出示存款证明和付款人的货物委托证明。
(7)如果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拼装卡车装运货物,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以凭持有货运凭证的单位出具的凭证。
(八)外贸部门可以凭境外送单和进口公司开具的结算单进口货物。
第一百八十七条 每笔催收承诺结算起始金额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交易起始金额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代收承诺结算资金的汇出方式有邮寄、电汇两种,由收款人选择。
第一百八十九条 开具收付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注明“领取并接受”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3) 付款人姓名及账号;
(4) 收款人姓名及账号;
(五)付款银行名称;
(六)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收集的附件文件张数或者卷数;
(八)合同名称、合同号;
(九)委托日期;
(十)收款人签名并盖章。
收付款凭证缺少上述项目的,银行将不予受理。
第一百九十条 征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交付货物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一)收款人应将托收凭证连同符合托收、承诺、结算的货运凭证或其他相关凭证和交易单据向银行提交。 收款人需要领取货运单据的,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货运单据已验证”印章。
军品收款,有驻厂军事代表检查产品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督的,收款人还应当填写加盖驻厂军事代表印章的结算单或指定人(需在银行预留印象)将交易单据和货运单据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填写托收号码; 同时在收款凭证上填写结算通知单及封袋号。 然后将收款凭证和结算通知单发送至银行进行收款。
若无驻厂军事代表办理明码收款,则不填写结算通知单,但应在交易单据上填写保密码,并按正常收集方法。
(二)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审核。 必要时还应当核查收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 任何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的货物将不予处理。 最长审核时间不得超过次日。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承诺。 付款银行收到收款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 通知方式可以是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付款人可以自行领取、派人送货、邮寄给较远的付款人等。应在承诺期内审查并安排资金。
付款承诺有检验单付款和货检付款两种,由付款人和收款人协商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 验货付款。 检验单付款承诺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诺通知之日起计算(承诺期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如果付款人在承诺期内没有拒绝向银行付款,银行将视为兑现付款,并会在银行营业当日上午主动从付款人账户中提取款项承诺期满后(法定节假日顺延)。 账户内的款项将按照收款人指定的转账方式转入收款人。
(2) 检验费用。 验货付款承诺期限为10天,自交通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之日起计算。 收款人和收款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检验付款期限的,银行按照规定执行。
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立即将提货通知提交银行核实。 如果付款人自银行发出承诺通知之日起10天内没有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通知银行货物尚未到达。 如果收款人未在第10天通知银行,银行将在第10天后的次日上午银行开门营业时,视为货物已验货并将款项转给收款人; 第10天,收款人将货物通知银行。 若尚未到达,且提货通知未及时发送至银行的,银行仍以10日期限届满后次日为划转日,并根据逾期付款补偿金计算扣除。超过天数。
采用验货方式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收款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字样。 托收凭证未注明支付检验费用,且付款人提交合同证明支付检验费用的,银行可将其视为支付检验费用。
(3)无论是检验单付款还是货检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诺期内向银行提前明示承诺,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 银行应立即办理转账; 因货物价格、数量或金额发生变化,付款人应多付款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将当期收款金额划转给收款人。
付款人不得从货款中扣除其他货款或者以前收取的货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逾期付款。 承诺期满当日银行业务结束时,付款人尚无足够资金支付的,不足部分视为逾期付款,按逾期付款处理。
(一)对于付款人逾期付款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万元计算逾期付款补偿金。
逾期付款天数从义务到期日起计算。 承诺期满银行业务结束时,付款人尚无足够资金支付的,不足部分按逾期1天计算,并计算1天的赔偿金额。 承诺期满后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逾期补偿金计算相应顺延,但今后遇法定节假日则相应计算逾期天数) 。 营业结束时银行仍没有足够资金支付的,其资金不足部分,按逾期2天计算,按2天赔偿。 等等。
银行审核拒绝付款的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 但无理拒付导致银行审查时间增加的,逾期付款补偿金自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废止条款】赔偿金定期扣除,每月计算一次,并于次月三日内单独划转至收款人。 当月内有部分付款的,补偿金将随部分付款一起转给收款人。 对于未支付的款项,将在月底重新计算补偿金额,并于次月3日内转至收款人; 下个月还会有另一笔付款。 部分付款的,将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并将部分付款转给收款人。 对于未支付的金额,补偿金从当月1号至月底计算,并在第三个月的3号内转出。 给收款人。 如果第三个月仍有部分付款,则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并扣除补偿金。
报酬的扣除按照从公司销售收入中扣除的顺序列在第一位。 当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时,应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账户采取“只收不发”的控制方式。 一次性全额扣除补偿后,方可支付其他资金。 由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承担。
(三)收款人逾期未付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并将款项转给收款人。
(四)付款人开户银行必须对付款人账户内的逾期资金进行记录。 当账户有资金时,必须及时扣除逾期资金和应付给收款人的赔偿金,不得拖延扣除资金。 货款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销售收入扣除顺序的规定(即工资从公司销售收入中扣除后,从各单位流动资金账户中扣除)应交税金、到期贷款、应偿还货款、应结利润的顺序扣除); 相同性质的款项将按其应付顺序扣除。
(五)收款人开户银行对不履行合同规定、连续3次拖欠货款的收款银行应当通知收款人,停止为收款人办理托收。 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向付款人办理托收的,付款人账户银行可以拒绝接受通知发出次日1个月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并说明理由,并退回原件。
(六)付款银行负责从逾期收款凭证中扣款,期限为3个月(自承诺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银行必须按顺序扣除资金。 期限届满,如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清偿未清债务,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提交相关交易单据(如单据已办理记账或已处理完毕)。部分支付后,您可以填写《应付金额证明》,并于2天内退回银行。 银行将相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据或应付账款凭证退回收款人账户开户银行并转发给收款人,并将应付赔偿金划转给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未退回单据的,开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第三日起按金额每天处以0.05%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支付。 付款人对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单据退回。
第一百九十三条 拒绝付款。 有下列情况的,付款人可以在承诺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请求:
(一)未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约定收款、承诺及结算方式的。
(二)未经双方事先同意,收款人提前交付货物或者因逾期交付而不再需要收款人支付货款的。
(3) 未运至合同规定的收货地址的货物的付款。
(4) 寄售、寄售和赊销方式销售的货物的付款。
(5) 验货付款,如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货经检验与合同规定不符或交货清单。
(6)验货付款,如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交货清单不符则付款。
(7) 已付款或付款计算错误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付款人不得拒绝向银行付款。
外贸部门收取进口货物货款时,在承诺期限内,订货部门可以拒绝向银行全部或部分付款,除非因货物质量问题不能拒绝付款,必须单独向银行提出索赔。外贸部。 支付。
付款人出现上述情况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并签署《拒绝付款原因》,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若涉及合同,应引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如果是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交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 如果是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交数量问题证明及相关数量记录; 如果是外贸部门进口的商品,还应提交国家商检或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证明。 。
开户银行必须仔细审查拒绝付款的原因并检查合同。 付款人手续不齐全、依据不充分、理由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属于本条七种拒绝付款情形的,或者拒绝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银行不得拒绝付款。承诺期限和应拒绝部分转为全拒绝。 如果受理,应当实行强制扣除。
对于军品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原因。
银行同意拒绝部分或者全部付款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对于部分拒付的,除处理部分付款外,还应将拒付原因函、拒付证明及拒付货物清单邮寄至收款人开户银行并转发给收款人。 如果全部付款均被拒绝,应将拒绝原因函、拒绝证明及相关文件邮寄至收款人开户银行,并转发给收款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征收责任。 对于无故拒付的托收,收款人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据后,需委托银行重新收款。 收款人应填写四部分的“重新领取原因”并写下。 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相关证据以及退回的原始收款凭证和交易单据一起被发送至银行。 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如拒付确实无理,可重新开通托收。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款人账户银行应当对逾期未退回的托收款项及时发出查询,且未收到付款银行逾期付款通知或者拒绝付款理由的函件。 付款人开户银行必须主动识别并及时应对。
第一百九十六条 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查不能认定付款人拒付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解决。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一百九十七条【条款废止】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未经开户银行批准采用托收承诺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将对付款人处以结算金额5%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