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自律与处罚标准,规范自律与处罚程序,丰富自律与处罚措施,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与处罚实施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纪律及处罚规定》已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7月1日起公布并施行。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19 年 6 月 14 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律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维护支付清算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单位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支付清算行业自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及相关自律公约。
第二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支付结算相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从事支付结算违法行为的,由协会自律; ——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行为,包括支付结算业务中涉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协会对会员单位实施自律和处罚,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处罚适当、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设立自律和纪律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自律和纪律工作,包括对会员单位在自律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检查等
自律与处分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协会秘书处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
第二章 自律处罚措施
第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协会章程、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有支付结算违规行为的,协会可以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1) 警告;
(2)高级管理人员访谈;
(三)强制性培训和教育;
(四)提出批评;
(五)公开谴责;
(六)暂停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
(八)其他纪律处分。
协会可以根据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单独或者组合实施上述惩戒措施,并责令改正。
第六条 警告是指协会对会员单位的支付结算违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督促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防范违规风险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警示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拟采取的纠正或者预防措施以及向协会提交纠正或者预防措施报告的期限。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约谈,是指协会要求违规会员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受询问或者训诫,告知公司违规事实,督促其采取的自律惩戒措施。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或纠正违法行为。
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约谈措施的,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违规会员单位处分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约谈时间、地点,并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约谈。协会工作人员进行面试,并指定专人准备面试。 谈话笔录应当由被谈话人签名确认。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董事、副行长; 信用合作社董事长、副董事长、主任、副主任。 ; 金融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以及其他与受处罚行为相关的管理人员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 强制培训教育,是指协会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范等要求违规会员单位接受集中培训的自律管理措施。
采取责令参加义务培训教育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会员单位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参加的内容、人员、方式、时间、地点和要求。在义务训练中。
第九条:通报批评是指协会以行业通报的形式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通报批评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告知会员单位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 公开谴责是指协会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金融时报等协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对违规会员单位进行谴责的自律惩戒措施。
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协会应当书面通知违规会员单位并说明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暂停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是指协会对违法会员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行使《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权利的自律惩戒措施。时间。
协会采取暂停会员、观察员资格措施的,应当书面通知会员单位决定的理由、依据以及暂停会员、观察员资格的种类和期限。
第十二条 取消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是指协会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会员和观察员单位采取取消其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的自律惩戒措施。
协会采取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会员单位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被取消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的会员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支付机构被取消会员资格期间,其自律管理评价分数将被扣除。
第十三条 上述自律纪律措施中,取消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的决定,须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观察员资格等处罚措施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采取; 其他自律处分措施由协会秘书处决定。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分类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其性质、情节、数额、给顾客造成的损失、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等因素,从轻到重划分为一级违法行为。 、二级违规、三级违规、四级违规、五级违规。 各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分类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将根据相关制度规范和市场发展变化不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一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但尚未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十六条 二级违规是指违反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给客户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一定风险,或者受到一级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行为。违规行为。 且处罚结束后一个月内再次发生一级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三级违规是指违反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给客户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对市场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受到二级处罚后仍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 限期完成整改内容,处罚结束后1个月内再次发生二级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四级违规是指违反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受到三级违规处罚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遵守的行为。 自整改内容完成、处罚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再次发生三级违规的。
第十九条 五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数额巨大,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因四级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行为。 。 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毕,且处罚结束后1个月内再次发生四级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自律处罚的实施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有一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二次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等纪律措施,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有三级违规行为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约谈高级管理人员、强制培训教育、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并责令改正。 。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有四级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等纪律措施,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有五级违法违规行为的,协会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和观察员资格等纪律处分;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有四级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协会将其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加强非现场监控,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免除自律处罚:
(一)情节轻微、无不良影响的;
(二)情节轻微,虽然造成不良影响,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自律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承认调查事实;
(二)自查发现违规行为并主动报告;
(三)积极配合对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不良后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酌情给予从重或者加重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