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合同性质婚介服务类协议具有显明人格权

2024-02-20
来源:网络整理

前言

现代社会缺乏恋爱机会,很多人选择通过婚介机构来帮助寻找人生伴侣。 这种法律服务关系不仅包含契约性权利和义务,而且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 这也引发了多起婚介服务合同纠纷。 。

一、婚介服务合同性质

婚介服务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对中介合同的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介,又称中介,在中介活动中,提供报道承包机会或交易媒介的一方为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虽然委托人的称谓与委托合同一致,但代理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本质区别。 在居间/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其仅按照中介合同内容提供中介服务,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当事人。 ,也不参与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谈判活动,也不就合同作出独立的意向表达。 主要服务内容是为委托人及第三方提供签约机会和交易媒介。 在委托合同中,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合同仅对受托人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否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并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权利和义务属于受托人。 在典型的委托合同中,如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合同中,律师作为受托人,并不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律师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本着有利于委托人的原则,具有而且应该具有独立性。 做出良好的判断。 但婚介服务协议具有明显的人格权属性。 受托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建立恋爱关系。 只是让受托人在预期范围内找到与自己最匹配的恋爱对象,促进两人相识的一个媒介。 以及完成委托任务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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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介费,中介合同是有偿的,属于无承诺合同。 中介人与委托人意思一致的,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中介合同即可成立。 中介赚取的是提供信息媒体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协议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所需的费用。 当婚介所未能促成双方成功建立关系918项目网,委托人不得支付或支付少量费用,或者当婚介所明显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提供有效信息时,委托人可以要求退还部分已支付的费用。 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婚介所都会要求提前付款。 有些机构会列出预约次数,并将费用分为服务费和押金。 当受托人不违约时,押金将被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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