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方式不断粗放走向精细的过程,你怎么看?

2024-02-21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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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办法本质上是一套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规则。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医保支付方式本身就是医保基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医保支付方式的不断深化改革进程凸显医保基金管理不断从粗放走向精细化的进程。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长期以来,医保部门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收上。 同时,由于医保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医保基金支付压力并不大。 此外,医保支付方式的实践经验和知识储备不足,医疗机构一直以来都是按项目计费、收费。 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和改革快速推进,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初期,大部分医保部门采取了按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现在从基金管理的角度来看,医保按项目付费无疑过于粗放。 会诱导医疗机构通过过度用药、过度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尽可能多地获取医保资金配置,导致医疗费用快速增长,引发群体性公共卫生问题。 负担持续加重,医保基金运行不可持续,也制约了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科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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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障医保资金财务可持续性,多地开始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 客观地讲,在一定条件下,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预算是合理的,但前提是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选择到该医疗机构看病的参保人数相对固定(事实上,在医保制度实施初期,多地医保部门确实做出了类似规定,要求参保人员只能到一家固定医疗机构报销)。 这样,医保部门就可以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同年龄段人群的发病率、历史医疗费用等数据,完整地计算出该年度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从而确定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总额相对合理。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广泛发展,参保群众对于提升医疗保险服务体验有了更高的要求。 他们的诉求之一是全面放宽参保人员就医的限制。 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保获得感和幸福感,医保部门不再对参保人员选择在协调区域内就医的医疗机构进行限制。 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医疗需要和个人意愿自主选择。 选择本地区协调医疗的医疗机构。 这也意味着,在一个医保年度,医保部门制定医疗机构年度资金预算总额的依据——“容量数”——实际上是不确定的。

随着医保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医保基金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有效发挥医保基金的战略采购作用,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为参保人群提供高性价比的医疗服务,已成为医疗保险的一大课题。 是摆在部门面前必须解答、必须解决、必须让人民满意的问题。 不断改革和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切入点。

目前,医保基金结算主要根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不同场景,按照一定规则划分为“医疗服务单元”,每个“医疗服务单元”的费用为根据历史医疗费用数据确定。 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具体来说:对于短期急性住院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疾病评分(DIP)付费; 对于康复、精神疾病等需要长期住院的医疗服务,主要按床位日数付费。 支付; 基层医疗、普通门诊协调等以按人头付费为主; 对于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服务,主要是按病种固定付费或按住院结算方式付费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可以说,门诊医疗服务的管理方法以支付方式为标志的医保基金逐步从粗放型向精细化演变。 在地区预算总额的基础上,按病种付费的多元复合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日益普及。 成熟又刻板。

随着医保基金管理的不断细化,客观上也推动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模式的变革。 如果说过去项目付费让医疗机构只能通过大处方、多次检查等过度医疗方式来实现收入目标,医疗机构则采取更加粗放的管理,大多走扩张发展的道路; 那么,随着基于DRG/DIP支付的多元化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在全国广泛推行,将倒逼医疗机构不断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逐步走向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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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当前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的背景下,社会上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减少了医疗机构的收入,将导致医疗机构的工资水平下降。医务人员。 笔者认为,有必要站出来解释,澄清事实。

我们首先要明确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到底改变了什么? 事实上,改变的只是医保基金的分配规则,医保基金的分配总额并没有减少。 对于大部分统筹地区来说,每年拨付的医保资金总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逐年增加。 但在新的医保基金分配规则下,不同医疗机构获得的医保基金分配金额较以往可能有所增加或减少。 那些能够及时掌握医保政策、能够快速适应形势发展的医疗机构,一旦抓住改革的发展机遇,显然能够更快地获得更多的医保资金配置; 有的则因固步自封客多天下网,反应较慢,未能及时反应。 进行适应性变革的医疗机构在医保基金配置上可能处于劣势,其获得的医保基金配置数额必然较以往减少。 这显然不能归咎于医疗支付方式的改革。

目前,部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入有所下降。 其原因很复杂,这里不做深究。 但很容易引起一些人误解的原因之一是,医疗机构在评估科室及其医务人员时,往往将其治疗的患者的治疗费用与其领取的医疗保险费用挂钩。 如果治疗费用高于医保支付费用,科室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将相应扣除,这导致部分医务人员将收入下降归咎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事实上,DRG/DIP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医疗费用历史数据确定的,综合考虑了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运营成本、患者个体差异、疾病严重程度等因素。 这个医保支付标准更多的是历史医疗费用平均值的再现。 目的是倒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通过改革获得效益。 可见,医务人员收入的减少并不能靠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来“承担”。 这也是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2023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国家卫健委)重点任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2023]23号文明确规定“医务人员报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验、实验室检测等业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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