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我需要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回答:
1、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该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实际有关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设立的机构或场所。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于中国。
因此,境外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该收入是否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销售商品收入,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收入,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财产转让所得。 房地产转让收入根据房地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收入,按照动产转让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地点确定。 股权投资资产转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利、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按照收益分配地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承担、支付该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场所所在地或者承担、支付该所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收入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核定。
因此,一般情况下,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很容易构成“提供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提供劳务:如果对方派人入境提供劳务,则表示劳务发生地在境内,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对方不派人入境,且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劳务发生地不在境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某些情况下,对方提供的服务可能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例如,对方提供设计服务,但国内企业只有使用权; 对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因转让专利技术等而收取的。国内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如果构成“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缴义务的确定
境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取得的所得是否由支付人代扣代缴取决于三种情况:
1. 法定扣缴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境外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常设机构的,应当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从每次缴纳或者到期缴纳的税款中扣缴。
2. 无扣缴义务
境外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取得常设机构,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不承担法定扣缴义务。
3、指定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劳务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注:我国与境外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918项目网,对跨境收入征税有特别协议。 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税收协定(协议)规定的优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