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客户: 客户: 顾问: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客户委托咨询顾问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屏山县芽池中。 本合同的措辞和术语与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条件和相关附件同义。 以下文件为本合同的全部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特殊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修改文件; 咨询顾问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和金额向顾问支付报酬。 本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于年、月、日结束实施。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每一方各持有两份。 委托人: 平山县鸭池乡 委托人: 平初级中学 顾问: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住所: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 年、月、日、年、月、年、月、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字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并且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顾问”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法定继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顾问之外的与本次咨询业务相关的各方。 4、“日”是指任意一天0:00至次日0:00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特殊情况下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的相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应当以中文为主要语言。 当不同语言的文本有不同解释时,以中文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顾问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资格证书和承接承包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咨询在合同业务的特殊条件下。 本合同履行期间,顾问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特殊条件下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除“正常服务”之外的附加服务。 3、“附加服务”是指咨询顾问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增加的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的额外工作量。 。 在合同履行期间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负责协调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并为顾问的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免费向顾问提供本项目咨询业务的相关信息。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咨询顾问书面提出并要求答复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当顾问要求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时,委托人应负责信息的传达和转移。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具有从事本咨询业务资格的代表负责联系咨询顾问。 咨询顾问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顾问下列权利: 1、咨询过程中,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明确的,委托人可以提出意见。向客户提交书面报告。 2、咨询过程中,顾问有权对第三方提出的与本次咨询业务相关的问题进行核查或询问。 3、咨询过程中咨询顾问有权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有权向顾问询问工作进展及相关内容。 委托人有权就具体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照咨询合同履行职责,或者与第三方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合同终止并要求顾问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顾问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顾问的责任期限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有效期。 若因非咨询人员的责任导致进度推迟或超出约定日期的,双方还应进一步同意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负责期间,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累计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不含税)总额。 第十五条 咨询顾问不能及时核实或答复委托人或者第三方提出的问题。 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由顾问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顾问向委托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不能成立的,咨询顾问应当赔偿委托人因赔偿或者其他要求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十七条发包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发包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顾问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向顾问提出赔偿或者其他要求不能成立的,委托人应当赔偿顾问因赔偿或者其他要求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的效力、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顾问工作受阻或延误,从而增加工作量或工期的,顾问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获得额外报酬。 第二十一条 一方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四日通知另一方;逾期不通知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因合同变更或者终止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顾问因非自身原因暂停或者终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恢复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附加工作视为附加服务,并有权获得附加时间和报酬。 。 第二十三条 变更、终止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达成新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加工、加工报酬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照约定支付。时间和金额。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未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酬的,应当向咨询顾问补偿自支付之日起应付的报酬利息。 利息金额按照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指定还款期限最后一天的欠款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顾问提交的付款通知中的报酬或者部分报酬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付款通知后二日内向顾问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报酬无异议。 项目付款。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币种和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需要,咨询顾问在合同外进行勘察的,经委托人同意,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顾问需要外部专家协助的。 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费用由咨询顾问承担; 超出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的918项目网,经发包人批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顾问、咨询专业人员不得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报酬。 顾问不得从事任何可能与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合同纠纷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反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损害的赔偿,由委托人与咨询顾问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双方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特殊条件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规定执行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竣工结算审核》建筑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下列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一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的投资概算编制、审查; (二类)概算、预算、结算、建设工程竣工结果(决定))计算书的编制和审查;(丙类)建设工程招标基础、投标报价书的编制和审查;(丁类)工程谈判、变更、合同纠纷的签订和索赔;(类别) E) 编制项目成本计算依据并监控项目成本并提供相关项目成本信息。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由双方商定: 2014年5月25日,委托人同意按照下列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顾问的正常服务报酬:金额: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按照川价2008[141]号文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执行,并按%减少。 委托人在顾问完成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并提交结果后十天内向顾问支付一次性服务费。 第五条 双方同意使用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