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性: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中,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日内,按照已完工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商支付的费用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支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清算的方式。 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年底进行项目盘点,并办理年度结算。 2、分期结算、付款。 即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分工在合同中注明。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4日内核实已完成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员参加核查。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定的,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通知承包人的,承包人未参加核查,核查结果无效。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能核实工程量的,自第15日起,承包商报告的工程量将被视为已确认,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 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承包商不会测量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工程量(包括设计变更)和承包商造成的返工。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承包商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14日内,开发商应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60%、不超过工程价款60%的款项。 90%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按约定时间扣除的预付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时结算、扣除。 2、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书。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可以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根据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可以延期付款。 协议中应明确延期付款的时间以及自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支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合同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就延期付款达成一致,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的,承包商可以停止施工,并合同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和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完工后清算的方式。 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年底进行项目盘点,并办理年度结算。 2、分期结算、付款。 即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按照项目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分工在合同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