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应该由败诉方承担,我们不应该承担律师费。” 许多当事人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律师通常很无奈或者无法说出自己的困难。 现实往往是冷酷的。
一般来说,律师费是因被告违约/侵权而产生的,增加了原告的维权成本,确实应该由被告支付。 但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并不支持律师费。 即使合同中约定“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均由违约方承担”,如果“律师费”没有明确注明,也得不到支持。 那么为什么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支持律师费呢? 为什么对律师费的支持如此谨慎甚至严格?
01
律师费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费应该由谁承担? 世界各地的法规各不相同。
在英国,关于律师费问题,普遍采用双输转让制度。 也就是说,如果一方败诉,应赔偿的费用不仅包括法院的诉讼费等费用,还包括胜诉方的律师费等费用。 如果一方部分胜诉,则这些费用将按比例分摊。 同时,如果签订委托合同的律师费高于法定费率,败诉方无需承担较高部分。
目前,上述规则已成为国际上的主流规则,并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差异基本相同。
例如,在德国,胜诉方在向律师支付费用后,可以收回败诉方支付的所有律师费。 然而,德国法律对律师费的收取有严格的规定。 律师诉讼服务收费严格按照德国律师报酬法标准执行。
在法国,法国法律将律师费分为律师费和律师报酬。 律师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但律师报酬不属于诉讼费用,可以由当事人与律师自由约定。 不过,败诉后被告应承担原告律师费的比例是由法官决定的。 而且,法国有专门的诉讼费用评估机构。 败诉方对法院要求其承担的费用不满意或者有疑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核实确认。 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也可以在1个月内提起诉讼。 多于。
从上述国际主流规则可以看出,律师费一般由败诉方在有限范围内承担。 该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胜诉方的权益,鼓励通过诉讼维权。 但是,这一制度的运行有一个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前提,国家必须有健全的律师费管理制度来衡量所索取的律师费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这是对制度公平性的极端考虑。 且合理。
由于律师行业具有较高的个人信任度,因此无论是信任的基础还是专业的基础都是收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不同律师收取的费用往往会有很大差异。 急于统一收费不仅会导致律师行业的不健康运行,而且还可能导致律师行业的不健康运行。 导致极大的不公平。
在深圳目前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如果劳动者胜诉,主张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仲裁庭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支持限额仅在5000元左右。 可见,我国在开始借鉴世界主流规则和做法的同时,也做出了一些新的、有意义的尝试。
02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支付律师费的,一般会予以支持。 请注意,“律师费”一词必须得到双方同意。 通常,“所有费用”和“必要费用”很难获得支持。
在签订合同之初,当事人可以将律师费列为违约金内容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详细列出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特别要注意明确注明“律师费”。 最好不要写“实现索赔费用”等不明确的字样。 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审查非常严格。 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很多时候还需要律师费缴纳凭证)作为缴纳律师费的证据。 律师费的约定应当合理。
2、相关规定明确了败诉方应当承担律师费的情形。
1、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费由败诉的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我国深圳经济特区已率先进行了这方面的尝试。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的,应当由劳动者聘请律师代理。” 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超过5000元的部分由员工承担。”
2、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侵权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情况,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商标侵权案件中,律师费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商标法规定的律师费,包括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为调查取证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计算律师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纳入赔偿范围。”
4、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可以索取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拖延审理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者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非诉讼当事人要求赔偿合理律师费的合法请求予以支持。 ——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2、有相关规定但不明确的情况(由裁判员酌情决定)。
5.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您可以要求赔偿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六条:“权利人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已经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的赔偿数额与第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分开计算。”
专利纠纷案件中,如果将律师费计入被告的赔偿数额,则必须以“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基础。
6. 担保权纠纷案件可以要求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担保法》(现已废止)第21条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如果债务人按照合同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就可以获得实现,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不得不诉诸诉讼来实现其权利。 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当事人财产损失。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但随着《担保法》的废止,该规定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1.1)第十五条规定,“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托管担保等所有债权包括财产成本、实现债权的成本或实现担保权益的成本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担保最高限额包含实现债权的费用。
7.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可以要求合理赔偿调查费用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经营者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8、人身伤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事故案件,可索赔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被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外,根据抢救、救治情况,应当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并赔偿丧葬费、家属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以及被害人亲属因丧葬事宜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院〔2000〕44号):“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由于违约方或者侵权人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和利益损失。 律师费本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视为损失,但不能超出侵权人或者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 鉴于目前律师费有规定费和协议费两种,我们认为,如果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的律师费高于相关规定,则较高部分可以被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加害人的费用。违约方应会面。 范围,超出该范围的部分不应受到支持。 ”
9、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以要求赔偿办案所需费用。
根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重复)第七条:“所需的差旅费、印刷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受助人因办理案件而包含费用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令未受助败诉方承担费用。”这里提到“办案”,一般来说,律师费是作为办案的必要费用列入的。
但随着上述规定的废止,这一方案不再具有充分的可行性依据。
10. 仲裁案件可主张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修订)》(简称《贸仲规则》)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第二款规定:“(二)仲裁庭有权针对具体情况,裁决中裁定败诉方应赔偿胜诉方处理案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仲裁庭在认定败诉方赔偿胜诉方是否合理时处理案件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结果、复杂程度、争议程度、胜诉方和/或其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案件争议金额等因素。
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费,但仲裁庭对这些费用的承担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十一、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律师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责任。” 然而,随着这一规定的废除,律师费的责任不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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