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知识(2)

2024-02-24
来源:网络整理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采用票据、信用卡、汇款、托收承诺、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提供的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服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1、传统支付结算业务

(1) 票据

广义的票据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货币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有价证券。出票人依照汇票法签发的,由出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在我国,票据统称为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和银行本票(银行本票)。 是我国企事业单位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

1. 如何使用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受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出票时无条件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提交身份合法证明文件,并保留真实姓名签名和印章。 要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并接收支票,您必须拥有可靠的信用并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

(1) 填写支票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支票”字样; ②无条件付款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姓名; ⑤ 签发日期; ⑥ 出票人签名。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该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姓名不能更改。 支票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数字记载,且两者必须一致。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支票将无效。

填写支票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① 开具的支票应采用碳墨或墨水填写。

②大写金额应紧接“RMB”字样填写,不得留空,防止额外填写; 大小写金额应对应,并按规定书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需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字母的金额一定要认真填写,不能连续书写,不能清晰区分。

③为防止支票签发日期被更改,请在填写月份和日期时注明:月份为一、二、十时,日期应为一至九、一百、二十、三十之前。 加“零”; 如果是从十一到十九,则前面加“一”。

示例 1: 5, 2005: 2005 年 8 月 5 日。八个月之前您可以写“零”一词,也可以不写,但五天之前您必须写“零”一词。

示例 2:2006 年 2 月 13 日:2006 年 2 月 13 日。

④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收款人所在地的实际金额。

⑤ 汇票上支票出票人的签名应保留银行的签名。 此签名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同意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票支付金额的条件。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保留的银行签名不一致的支票; 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2) 支票背书

支票背书是指为了转让支票权利或者授予支票权利的目的,在支票背面或者便签纸上记载有关事项并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给另一个人。

支票背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 支票背书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可转让”、“委托托收”或“质押”字样。 支票上注明“不可转让”字样后,被背书人不能继续背书、转让该支票。 否则,原背书人对被背书人的背书不负任何责任。

② 支票背书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则所附条件无效。

③ 不得转让部分支票金额或将支票转让给两人以上。 背书人作出上述背书的,视为无背书或支票转让无效。

④用于提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⑤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必须是连续的。 所谓背书的连续性,是指在支票转让过程中,转让支票的背书人和受让人支票的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名是连续相连的。 连续背书是持有人对该票据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 如果背书不连续,支票的收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支票背书关系如下:

背书者:B

背书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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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丁

背书人:A

xxxx年x月x日

背书人:B

xxxx年x月x日

背书人:C

xxxx年x月x日

说明:A为支票面上记载的收款人。 A将支票背书转让给B。A称为B的前手,B称为A的后手。 同理,A、B、C都是D的前手,B、C、D都是A的后手。

(三)接收支票时的注意事项

① 没有签名、盖章的支票不予受理。 空白签名的支票是“不完整的票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您必须要求出票人盖章后才能接受。

② 签名或印章不清晰的支票将不被接受。 此类签名不明确或不清楚的支票常常被银行退回。

③ 如果支票上的签名只有出票人的指纹而没有其他签名或印章,最好拒收。 支票上的签名可以用印章代替,但不能用指纹代替签名。

④ 印章反面的支票有效,可以领取。

⑤ 加盖错误印章并作废后,即可领取盖有正确印章的支票。 出票人以“/”方式注销错误印章的,该印章将被视为未备案。 只要第二封印章与银行原印章相同,且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该支票将被视为未记录。 是安全的。

⑥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支票不予受理。

⑦ 不接受金额、签发日期、收款人姓名变更的支票。 未经原始签名和原记录人签名而对其他记录项目进行变更的支票不予受理。

⑧不接受不连续背书的支票。 如果使用便利贴背书,如果便利贴上记录的第一人没有在支票和便利贴之间的联名上签名,则收据将不被接受。

⑨ 超过10天付款提醒期限的支票将不予接受。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

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付款时收款人实际存入的金额,则为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或开具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①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诈骗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金融诈骗罪,处2万元2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犯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 开具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签名不符的支票,且不具有诈骗财物目的的,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银行中方将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的2%。

③对于多次签发(一般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3次),出票人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支票处理业务。

案例6.1

(一)2010年3月24日,在J银行某分行开户的A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784.00元的转账支票,收款人为B商店。2010年3月31日,当收款人通过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上的印章与银行保留的印章不符,支票立即被退还。

当地人民银行收到J银行某分行举报的“空头支票报告”后,对该行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具空头支票或者开具空头支票”的支票与其预留签名不一致,且不具有诈骗财物意图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A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罚款。” 惩罚。

(2)2010年4月30日,在Z银行某分行开户的C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3,862.00元的转账支票,收款人为D公司。 2010年5月4日,通过开户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出票人账户内实际余额为0.00元,立即将支票退还。

当地人民银行收到Z银行某分行举报的“空头支票报告”后,对该银行举报内容进行了调查。 经核实,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具空头支票或者开具空头支票”的支票与其预留签名不一致,且不具有诈骗财物意图的,中国人民银行处票面金额5%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C有限公司处以1193.10元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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