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的,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的,银行不予受理。
2、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按照统一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全面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晰,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必须同时用中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记载。 两者必须一致。 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两者不符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涂改、伪造。
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汇票上的单位和银行签字盖章以及结算凭证上的单位签字和盖章为单位和银行印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为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伪造是指未经授权,冒充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名的行为; 变更是指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改变票据上除签名、印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涂改的方式大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拼接、填写、遮盖、涂改票据,从而非法改变票据上的记载项目。 汇票上如有伪造、变造签名的,不影响汇票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名、印章的有效性。

付款结算凭证填写要求
1、汇票的出票日期必须用中文大写字母书写。 月为一、二、一十,日为一至九、一十、二十、三十,前面应加“零”; 如果日是十的话,前面要加“一”。 例如。 2月12日应写为02个月112天; 10 月 20 日应写为 011 月 020 天。 如果汇票出票日期是小写字母,银行将不予受理。 大写字母日期如未按要求填写,银行将受理; 但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出票人承担。
2、中文大写金额应以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使用简体字。 如果金额是繁体字的,也应该接受。
3、中文资金金额号码前应标有“人民币”字样,“人民币”字样后应紧接着填写资金金额号码,不得留空。 资本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人民币”三个字。
4、大写金额以“元”结尾的,应在“元”后写“正”字。 如果金额以“角”结尾,则“角”后不必写“郑”(或“郑”)。 或“正”)字。 如果资本金额数字中含有“分”,则“分”后不要写“全”(或“正”)。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数字必须认真填写,不得连续书写,造成混乱。
6、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如有“0”,应按照汉语文字规则、金额数字的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书写中文大写版本。
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金额、开具或出具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 银行不接受变更后的结算凭证。 原记录人可以变更票据、结算凭证的其他记录事项,变更须由原记录人签名并盖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