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新型传销诈骗手段,为什么有的传销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则不限制?

2024-02-25
来源:网络整理

传神渡用八年的实践研究,提供了横向和纵向宗教传销的两种区分方法,让大家看清传销管理的难点,集思广益。

从价值属性本质上区分三大垂直宗教:

传销建立三种宗教

产品传销、概念传销、 传销

产品传销

它仍然是卖商品,它本质上仍然是消费,它仍然是生意。 在正式进入直销管理规定范围之前,适用禁止传销的规定。 在互联网上,直销被认为是合法的传销。

主要分为:持牌直销、已举报的准直销、类似直销的假直销、未举报的非法境外直销的假直销。

这个类别的定义比较简单。 对产品品质的判断会提供更直观的判断,奖金制度吸引人的倾向可以作为辅助判断。

突出问题是:2015年以来,大量产品传销采取两级奖金制度,突破了禁止传销规定的三级限制。 与此同时,大量海外直销在中国发展,其中之一就是处于监管范围之外。

概念传销

玩弄概念和心跳。 它们是公司和法人的公司行为。 他们以未来的高额利润为诱饵,引诱人们下线。 他们有很浓的风险投资味道。 与风险投资不同的是,他们聚集人来非法筹集资金。 大多数炒作都是为了颠覆未来的商业模式。 切入点是投资未来趋势。

主要分为:

消费返利传销、电商传销、原始股传销、养老金传销、旅游传销、区块链ICO、众筹传销、成人培训。

代表案例:

首批代表:太平洋直购、万家购物、飞贝国际;

第二批代表:指尖云、云梦生活、云联汇、MBI、云极品、WV梦之旅、萨边、君创、龙爱量子等。

第三批以区块链为噱头,所罗门矩阵、Pai支付。 势头已经势不可挡,很有可能取代消费者返利传销。

这一类别的主要原因是难以表征。 该模式解释起来符合商业逻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打着商业模式创新、金融创新的幌子,扰乱中国梦。 没有多级报酬的奖金制度出现,完全规避了传销的等级限制。

博莎传销

没有商业逻辑,只有欺诈,本质上是纯粹的欺诈。 在国内真实环境中,骗子大多无公司、无人员、无地点、无产品。 他们一张嘴就能发展到线下,而且像牛皮癣一样顽固。

主要代表有:

场外传销:由于历史原因,人数较多的人归为一类,他们就是传销界最大的帮派——丐帮。 南派1040是精仪帮,北派是脏衣帮。 非场外线下纯粹诈骗传销:原始股PE、私募股权、房地产、民族事业、慈善、老式资本板块、民间互助。 网上纯诈骗传销(网上流行的各种互助盘、分拆盘、基金盘、理财盘、新基金盘、虚拟币盘,以互联网资本、环球资本、星美、宝马俱乐部、国家电网、云鼠猫、MMM,他们的马甲更换频率几乎是三个月一次,防不胜防)

如果没有传销犯罪的限制,这种行为就是纯粹的诈骗行为,连空壳公司都不存在。 为何要以传销罪论治? 他们凭空编造一个网站开始诈骗,或者十几个人租房子开始诈骗。 犯罪成本低至一两千元,让大家一头雾水,分不清传销和诈骗。

三教在传销中的管理问题

产品传销仍然是一种商业活动。 追究责任时,至少可以找公司、法人。 直销更容易出现违规行为。 现行法律运行起来还是没有问题的,一切都在掌控之中。 问题是,违法行为总是以刑法名义处理,让数百万直销员戴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偷偷摸摸生不如死。 直销如何清理? 但现在大多数直销员已经习惯了把自己当成传销。 一个人在这个世界上。

概念传销的难点在于,很难直接判断它是商业创新还是商业欺诈。 只能等待它的资金链断裂,从而产生大量的追随者。 当多地执法行动时,一个消费返利传销被取缔,其团伙成员立即又重新开办了十多个。 一些上级市局甚至对基层执法有所抱怨。 他们为何要捅马蜂窝? 这个想法是打击十个远远超过控制的对象。 复杂得多。

波煞传销的难点在于,他们以传销的名义进行诈骗、抢劫、殴打、抗拒执法、聚众闹事等,但又要找到足够的三十人来整理证据链。 这就像脱掉裤子放屁一样。 明显恶性犯罪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面对黑帮般的传销和毫无威慑力的传销犯罪,执法部门当然会推卸责任。

人们被欺骗、洗脑,甚至被迫交钱。 法律不但没有保护他们的合法主张,反而说证据不足。 对于经济条件不好的家庭来说,挽回损失的唯一办法就是逼迫他们欺骗别人把钱拿回来。 1040个传销中约有10%的人就是这样“被迫”进入传销的。 这个定义符合人性吗? 。 只要打着传销的旗号进行诈骗、殴打他人、限制自由、绑架勒索,只要不是恶毒,基层执法部门都会将其视为传销。 因为这个团伙只有十几个人,一看就知道证据不足,所以只能放手抓捕。 抓了就放,这是放任传销团伙作恶,简直是天底下最荒唐的事情。 高风险地区街头大量的传销人群,客观上形成了纵容,滋生了完整的传销产业生态链,造成城市虚假繁荣,进一步制约了基层传言的积极性。 就说“法力不强”来踢球,避免打架的习惯也不是一天养成的。 无论你如何举报网络小额传销,都没有人会注意到你。 证据复杂,流程需要跨区域操作。 即使是海外服务器也无法获取证据。 高昂的执法成本让执法人员干脆装傻。 不管这样的结果是否客观纵容,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把秤。 不信,你应该调查一下基本的执法心态。 对于像山某这样一个有公司、有法人的诈骗组织,也是采用先向媒体宣传警告,再取证再抓捕的策略,而这种策略往往不是当地执法部门所操作的。公司注册地。 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 谁在制造麻烦? 谁愿意受苦呢? 谁会自找麻烦又避免这样的麻烦呢? 这不就是基层避战的根本原因吗? 法治的本意是管理社会,但却产生了相反的社会效果。

在蜀三教看来,一部法律根本没有可操作性,但它也处理商业违法行为、打击欺诈,甚至治理暴力传销。

紧咒应该加在妖精身上还是悟空身上?

从价值属性上看,它是传销的垂直三教。 从经营地点和发展路线的地域属性来看,它是横向三教。 我们面临的是一个更加崩溃的社会现实环境。

传销横三角

境内传销、境外离岸传销、虚拟世界网络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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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传销

不用说,特点就是国内法律还是有可操作性的,至少在法律手里,一切都还在掌控之中,只是能持续多久的问题。

海外离岸传销

顾名思义,离岸传销是非中国传销,渗透到国内,通过现实和互联网来吸引人们。 由于没有跨境执法权,企业和法人无法被起诉,引渡条约也不完善,完全是一个没人敢关心的真空区。

这样的弱智云书马传销计划,实际上是通过国外远程控制,控制着中国数十亿的诈骗行为。 问题是,甚至没有人站出来解释谁该承担责任。

美国多年来一直是离岸传销的发源地。 如果不是美国的海外公司法,今年已经被骗了多少钱。 即便如此,在西弗吉尼亚州之后,萨比安仍然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香港两必斯传销已营业十年,仍在危害广东民众; 马来西亚以SMI、MBI为首,自去年以来一直位居榜首,成为中国大陆离岸传销第一来源地,每年资金外流数千亿元。

刚刚倒闭,总金额达300亿元跑路,眼看就要倒闭的MBI,在各地多次报道,但几乎都置若罔闻。 原因是因为公司在国外,服务器在国外,所以无法取证。 仅此一点就足够了。 挡住了所有基层执法的积极性。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谁应该对此事负责的消息。 应该向谁报告以及向谁询问? 实在是没办法查出来。

无论何种模式的跨境发展,不申报就可以认定为违法吗? 或许法律专家可以挖掘出更多可以适用的相关法律。 可悲的现实是,自己的手脚被传销犯罪束缚住了。 这不是让马来西亚骗子偷你的钱吗? 看看马来西亚频繁发生的外汇诈骗和传销,我们真的要把治理的希望寄托在国外吗?

老传销骗子都知道,内销开张很容易查到,但外销却持续很长时间! 这已经是中国传销界的共识。 诈骗传销已经蔓延到了号称“折扣界”的地步,而且还出现了市场评论员、市场评论员等新奇有趣的东西。 可笑的现状衬托出可悲的现实。

我要这根铁棒有什么用?

虚拟世界中的在线传销

特殊之处在于法律要求的所有证据都在互联网上。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造就了这个时代的消费盛宴和无数传奇,但也造就了无数的网络诈骗。 上下游关系和资金链的证据是最难落实的,而我们的实名制还没有完全落实,网上转账的黑洞也无法彻底解决。 现在有一个比特币频道。 黑洞不断扩大,但治理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白菜。 法律强调证据,而技术使获取证据变得更加困难。 执法人员全都傻眼了。

区块链ICO的分布式去中心化将在未来三到五年内形成一个巨大的传销暗网。 再加上海外服务器的去中心化,一切治理可能都是徒劳的。 这是未来最大的挑战。

要知道,在互联网为王的时代,互联网是无所不能的。 在线世界受离线思维的支配。 驴头能碰到马嘴才怪呢。

你的免战卡还想挂吗? 你还有勇气接受挑战吗?

传销类型的三维结构是水平和垂直三个。 它们互相学习并不断繁殖和变异。 从前期的两大宗门,到中期的九大宗门,如今已经变成了一场盘根错节的混战。 治理难度也呈几何级数增长。 但收紧的诅咒依然束缚着金箍棒。

传销的核心灵魂最初是几何乘法,所有的欺骗都是通过几何乘法来欺骗的,制造了无数的传销骗局。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所有线下传销方案都转变为线上传销,导致传销又一个高峰期; 而下一步很可能是分销带来的进一步裂变,很可能是一场全民的巨大传销盛宴。

有人认为,交友开启并推动了社交软件的普及,进而推断传销和金融诈骗催生了金融创新。 当创新变成国家投机和欺诈时,掠夺的目标赤裸裸地瞄准了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最终积累起来的私人财富和金钱则像流水一样被抛在国外。

如果把这些问题和数据都列出来,我想没有人能够看得清楚。 我们要做的就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 一是审慎,一是治理,一是预防。

数据呢? 谁能给我这个数据? 不公开透明就给谣言提供了可乘之机。 如果你看看知乎、头条、微信等自媒体上铺天盖地的“XXX是传销吗?”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和分类。

指责容易,建设却很难。 对于具体的治理思路,作者提出四点建议:

1、分类精准打击,落实职责权限具体划分。

2、层层加重的多级处罚。 未发展一级下线的,依法支持返还本金; 发展一条下线的,失去法律保护权利; 发展十个、二十个、三十个下线的,将受到罚款、拘留、传销三级处罚。

3、多部门共享传销人员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大数据库,为进一步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4、重建完整的传销预警发布机制,建立权威机构引导主流舆论。

有人曾一度阻挠传销罪的修改,但如果不改变这个根源,就无能为力。 转发给你身边的人大代表,改变只能从这里开始,没有其他办法!

…………

这里好像在讲传销、洗脑

在体验过程中,我们谈论的是人性

诱惑还是骗局,都充满未知

我们很无助,但我们必须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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