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住房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实施,我局制定了《梅州市住房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指引》,特此发给您。 请遵守它们。
实施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直接向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反映。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 年 6 月 30 日
梅州市住房建设领域工程款付款担保指引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建设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建设和市政建设的意见 按照《关于实施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29号)等文件精神179号文),预防和解决因工程款支付不足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市住房建筑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或者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总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担保。
2、担保金额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不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担保金额为建设合同价款的5%-10%;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超过1亿元的,工程款担保金额设置上限。 1000万元。
(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预付款的,工程款担保基数为合同价款扣除工程预付款后余额的5%-10%。
(三)在建工程,工程款担保基数为建设合同价款中未付工程价款的5%-10%。
(四)工程付款担保溢价应计入工程建设成本,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招标价格中注明。
三、购买时间及保修期
(一)采购时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工程开工前进行采购; 已开工项目的,应当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追加采购。
(2)担保期限:工程款担保的担保期限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结算款(不含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完毕后90日止。
担保合同到期,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付款义务的,应当办理担保延期手续。 双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和工程款支付情况,以未支付工程款的5%-10%作为担保金额,3个月或3个月的倍数作为担保期限。 延期手续必须在原担保合同到期前办理完毕。 担保合同到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视为建设单位未为工程款提供担保。
四、担保方式
工程付款担保方式包括银行担保、保险公司保单、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
5. 担保人的基本要求
梅州市范围内,从事工程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并书面告知当地住建部门。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指分行以上银行。
(二)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专业担保机构是指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
6、担保费用
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信誉、资金筹集、工程风险、工程款分配等情况,以市场价格为指导,合理收取担保费; 做好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
7. 理赔
(一)发生补偿时,拖欠工程款的金额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共同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确定; 或者按照生效判决、裁决文件执行。 但担保人应采取紧急措施,在可控范围内向施工总承包商偿还部分拖欠的工程款,待农民工工资押金全部清偿后,解决剩余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在事实清楚、信息齐全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紧急赔偿金转入指定账户。
(2)担保人偿还工程款后,可以向建设单位追偿。 担保人与建设单位就赔偿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担保合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律判决、裁定后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八、监督管理
(一)施工合同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载明承包商提供的付款担保的形式、期限和金额。
(二)担保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担保人或者施工总承包人应将担保合同、保函等信息录入梅州市建设现场实名制、分账制综合服务平台。
(三)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对工程款担保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建设单位未依法为工程款支付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期满未续签的,按照《农民工支付担保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工资”的,由当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工程停工,移送执法部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担保信息或者虚假担保函的,各级住建部门将公开举报该行为,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担保人出具虚假担保函、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赔偿金、超出合同范围等违法失信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将予以移送及时向其行业监管部门查处,重点抓好今后提供担保、担保的项目落实情况。 监视器。
九、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