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次给大家分享了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之后,今天我主要给大家分享一下综合工时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看综合工时制度的特点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办法;
2、沪劳保复发[2006]40号:因特殊劳动条件或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企业需要安排员工连续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相反,他们采用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等周期。 综合计算工时的工时制度
3、上海市人民社会总发[2016]29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职工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上面,关键部分已经给大家标注出来了。 摘要:审批后+周/月/季/年周期+周期内实际工时总数超过本周期法定标准工时=延迟加班费才算结算
再次,我们来看看不定时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1、综合工时制度下,休息日不计算两倍加班工资。 因为计算一个周期内的工作时间,已经包含了休息日的工作时间,所以不存在所谓的休息日加班。
2、劳动者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视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支付不低于150%)工人的小时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企业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支付比例不低于职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
法律基础:
全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部发[1995]309号第三条
上海-沪人社综发[2016]29号第十三条
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深圳市-深圳市职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
最后,好奇的朋友可能会好奇,综合计算工时期间的法定标准工时是多少。 目前我们知道有三个版本,以季度为例——
1、按法定发薪日(含法定节假日)计算:21.75*3个月/季度*8小时/天=522小时
2、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20.83*3个月/季度*8小时/天=500小时
3、按每月实际发薪天数(含法定节假日,不含每月周六日)计算:例如2019年第三季度23天+22天+21天=66天*8小时/天=528小时
从表面上看,周期内的总工时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会极大地影响员工加班工资的计算。 这里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因为员工相应的总工时的计算也会按照相应的方法进行计算,差异可以忽略不计。 但。 上述三种转换方式一旦选定,用人单位就不应轻易改变。 加班计算方法不能因人而异,否则可能会产生恶意少付加班工资的嫌疑。
好了,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仅个人意见。
以上文章为本公众号原创。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如果您有不同的建议或者意见,欢迎给我留言讨论。 感谢您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