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支付需求将不断增加,税务风险也相应加大。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2013年第40号公告) 40)等规定,笔者已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做了安排(以下简称“备案”)。 人们)对实践中常见的七个误解提供了正确答案。
误区一:只要发生对外支付,就需要报税
正确答案: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备案人应当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包括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收入、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单笔再投资金额超过5万美元并取得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收入的,应当申请并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一是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在境内取得的服务贸易收入; 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的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是境外机构或者个人从境内取得的融资租赁租金、转让房地产等所得。 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他合法所得。
例如,2013年11月1日,根据《贷款合同》规定,居民公司A需向非居民公司B支付10月贷款利息48,000美元。 由于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元,A公司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交《登记表》,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误区二:只要办理报税,就必须先扣缴所得税
正确答案:40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需进行税务现场审核很重要。 应编制《备案表》编号,并在《备案表》上加盖印章,并当场返还一份给备案人……第七条规定,备案人办完纳税申报手续后,应当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的《备案表》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付款。 汇款审查程序。
例如,2015年5月10日,根据股东大会决定,居民A公司向非居民B公司支付2014年度股息100万元。5月11日,A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完整的备案材料,提交了《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在《登记表》上编制编号,并抄送备案表。 备案人当日持《登记表》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误区三:只要办理报税就可以规避税务风险
正确答案: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核,可以请求归档者提供进一步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税款未按规定缴纳的,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源泉申报或者扣缴义务,并追缴税款。依法纳税。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例如,2015年8月1日,非居民企业A公司与居民企业C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居民企业B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该协议于当日生效。 10月10日,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C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登记表》等材料。 10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登记表》及所附资料,发现A公司未按规定纳税,遂向其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A公司终于还清了税款。 和滞纳金。
误区四:5万美元以下的付款项目无需代扣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义务的扣缴义务。 ,由纳税人在收入发生地缴纳。 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纳税人境内其他所得项目的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
例如:2016年3月5日,居民公司A与非居民公司B签署特许权使用费协议,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万美元。 根据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虽然支付金额低于5万美元且无需办理纳税申报,但A公司在支付时仍需扣缴B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
误区五:双方签订的合同金额是代扣税、计税的依据。
正确答案:《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居民企业,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除增值税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2016年6月1日,非居民A公司与居民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的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承担全部税费)。 那么A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据=合同金额÷(1+增值税税率)=100÷(1+6%)=94.34(万元)。 B公司应代扣增值税=94.34×6%=5.66(万元); B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金额大于计税基础。
误区六:备案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能在申报时扣除
正确答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增值税纳税人,按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税收减免;纳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
例如,非居民A公司于2016年5月派员到居民公司B进行设备安装技术指导,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 5月,B公司支付劳务费10万元,并代扣A公司增值税60万元(10×6%)。 因此,B公司6月份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二)》第七栏填写税额6000元,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误区七:备案人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均可税前扣除
正确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关联方费用应当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向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例如,2015年12月,居民企业B公司向其境外集团公司A支付了300万元服务费,如果集团公司A既没有派人到B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即集团公司A不履行职责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则B公司2015年度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支付给A集团的服务费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