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列报容易出错的地方:固定资产处置收益

2024-03-04
来源:网络整理

知乎专栏:行走的王审计员

01

前言

关于报告的呈现,有一些领域经常会引起混乱或混乱。 在本系列中,我们将对其进行简单的梳理。

今天,我们结合2020年年报的会计监管内容,向大家讲述三个常见的列报错误: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列报

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的列报

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的列报

这三个内容在实践中是经常遇到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需要牢记这一点才能正确使用它。

02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列报

以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一直计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增加“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并于2017年12月25日报送。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 。

立场发生了变化:从“低于营业利润”变为“高于营业利润”。

这意味着这部分计入营业利润,即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损益,而不是与日常活动无关的“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该项目与“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单独分开,在利润表中的列报位置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因为“处置”资产与经营活动相关,应计入营业利润。

当然,由于可支配收入是偶然的,与非营业收入和支出中的大多数项目一样,它是非经常性损益。

那么我们可能会有疑问:

如何区分资产处置收入和资产报废收入?

如果资产在报废时被出售为报废,是否被视为处置或报废?

别着急,我们来回顾一下“资产处置收益”科目的核算内容:

“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体现

1、企业销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除外)

2. 处置集团(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3、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定义中的关键词是“出售”和“处置”。

我们认为,“报废”与“处置”的区别在于,报废是按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达到一定条件(达到预定使用期限)后进行的相对“被动”的处理。

通常反映为“报废损失”。 如果有报废增益的话,一般量会比较小,因为基本到了寿命就处理掉了。

“处置”是企业出于经营考虑而采取的更为“主动”的行为。 该资产很可能在达到预定使用期限前被对外处置,相关损失或收益将较大。

“废品”可能是外在的,但主要是内在的。 而“处置”一定是外部的,内部的不叫处置。

这样大家就应该能够清楚地区分是报废还是处置,也知道应该列在哪个科目比较合理。

03

应收票据贴现产生的利息的列报

贴现利息通常列在“财务费用-利息费用”中,但自从新金融工具实施以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并考虑如何呈现。

应收票据根据管理意图和实际使用情况可分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简而言之,它们分别列在“应收票据”和“应收融资”科目中。

在应收票据中列报时,描述基于“按摊余成本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 银行借款、应收应付款项等均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有两个特点。 请在这里记住它们:

1、能够通过SPPI测试,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标

这意味着该资产的未来合同现金流量符合“本金+利息”的特征,公司的管理模式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终止确认时的相关利得和损失在“投资收益”科目列示

支付长期借款利息_长期借款利息支出计入_利息借款支付长期借款费用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因转移或其他情况而终止确认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发生金额的分析填报。

第二篇文章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词:终止确认。

贴现是否意味着“终止确认”? 根据实践,折扣表示对于不同的票据类型具有不同的含义。

在IPO严格审查过程中,对于非18家银行票据,虽然票据已贴现,但如果仔细考虑认为票据不能终止确认,则已对外贴现但报表上尚未到期的票据日期仍将反映在报表账户中。

这意味着贴现并不等于“终止确认”,此时应将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因为指南规定:

对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贷款,因此票据到期前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对于18家银行的票据,我们认为票据贴现后可以终止确认,因此本次贴现的利息应列在“投资收益”中。

要是我们: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或者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收票据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列表中将会出现错误。

这一点有点令人困惑。 不知道大家明白了吗?

04

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的列报

过去,我们把银行贷款利息列在“应付利息”科目,定期存款利息列在“应收利息”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然而,自新财务准则实施以来,这种列报不再正确。 让我们扩展一下。

根据现行准则和相关规定,“应付利息”项目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付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

这里的意思是:如果利息已到“结息日”但尚未支付,则意味着“延期支付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它将列在“应付利息”科目中。

但事实上,我们审计的大多数公司都按时支付了贷款利息。 账户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利息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尚未到期应付的利息。 因此,不符合“应付利息”的会计内容。

同时,根据现行准则和相关规定,金融工具按照实际利率法计提的利息,应当计入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

银行借款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是一种金融工具。 因此,我们目前将借款的“产生的利息”列在相应的借款账户中。

例如:

短期借款科目包括“短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科目包括“长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利息”;

定期存款应收利息应当列入“货币资金”科目。

05

总结

这三项内容很可能会导致报告表述错误。

我们再次划重点并总结一下:

1、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列示于“资产处置收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列入“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应收票据贴现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利息计入“投资收益”; 应收票据贴现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利息在“财务费用”科目列示;

3、按权责发生制计提的银行借款未到期利息应当列示在相应的借款科目中,不得单独计入“应付利息”科目。

最后,这是我下一期要写的内容的预览:

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的列报;

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专门列报的项目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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