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发[2010]2号)要求支付机构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主要投资者变更等事项; 合并或拆分; 调整业务类型或者变更业务范围(以下简称主要投资者四项变更)的,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支付机构如需对上述事项进行变更,须事先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
针对上述要求,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各分行高度重视支付机构变更监督管理工作,认真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抑制违法违规变更,防止支付机构故意逃避监管、转移或通过变相转移。 、租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分支机构认真审核支付机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逻辑性以及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的完整性,重点分析把握支付机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支付机构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 必要时,应要求支付机构就其是否故意通过变更、转让、变相转让、出租《支付业务许可证》等重要问题出具专项声明材料。 对变更申请理由不充分、不符合逻辑或者涉嫌故意逃避监管的,应当加强调查核实工作。 发现故意规避监管的,应当依法严厉制止并予以处罚,其后续变更申请不予受理。
1、变更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支付机构变更主要投资者变更等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事项,应当向副省级城市中心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变更前其法人机构所在地分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并提交以下相关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计划等;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变更事项的决议,并明确该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及相关承诺;
4、拟增加注册资本的,在投资者及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 (适用于增值)
5、拟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拟变更投资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变更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涉及主要投资者变更的,还应当提交拟议主要投资者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证明、财务会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材料。 (适合股权转让)
6、涉及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样本文件)。 (适合股权转让)
7、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 (适合工商名称变更)
八、拟更换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的,应当提交拟更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简历、学历、技术职称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适合高管变动)
九、拟变更主要投资者以外的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单位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财务会计报告、与各投资者关系的说明以及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中国人民银行。 (适合股权转让)
2.变更流程
(一)主要投资者等四个变革过程
:支付机构变更前应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相应审核。 经审核,支付机构变更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以银行出具文件的形式报总行批准。
:总行收到支付机构的变更申请和材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答复。 经批准变更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要素发生变更的,总行将依法更换《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流程等事项
:支付机构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公司住所(或营业地点)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后。 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登记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的续展申请及相关变更登记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的,以银行出具文件的形式报告总行。 总行将依法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支付机构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前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批准文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申请支付机构审核变更材料并直接批准。 支付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按照前述程序换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等事项的流程
:支付机构拟变更下列事项的,应在变更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一)公司股权结构(不涉及主要投资者); (二)《办法》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联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对拟变更事项的股权结构、关联关系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登记文件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认为支付机构变更符合要求的,支付结算部门应将本部门出具的文件报总行支付结算部批准。
(四)增加业务种类或业务范围
支付机构拟增加支付业务种类或者扩大支付业务地域覆盖范围的,应当按照《人民办公厅指导意见》确定的支付业务申请、审批程序、材料要求等执行。中国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通知》。
(五)涉及支付业务终止的变更
支付机构因变更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终止业务审批程序、材料要求等执行。
三、总结
第三方支付牌照企业股权并购主要集中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上半年期间,期间完成约80起并购。 然而,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成功的并购却寥寥无几。 深圳市七分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银联(北京)支付有限公司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付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9月30日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当日国付宝股权申请通过子公司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收购国付宝70%股权。另据了解,目前已有机构正在等待审批。
上述情况表明,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主要投资者变更审批的监管。 按照政策要求,新并购主体的实力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必须符合要求。
为此,建议各并购主体在收购前期筹划阶段做好统筹规划和沟通,做好充分准备,以利于后期高效的收购工作。
注: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整理。 由于各地分支机构都有自己的个性化要求,建议支付机构在变更前咨询当地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