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赡养费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 案例
张某辉与张某吉在广州市增城区生下一名私生子,姓张,两人未登记结婚。 自从女儿张出生后,她一直与张慧和母亲一起生活至今。 在此期间,张某并未履行养育义务。 现在张某辉正在起诉法院,要求张某吉支付非婚生子张某出生以来的抚养费。
2.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辉与张某长期生活在一起,有稳定的收入,原告母亲也愿意协助原告抚养孩子。 如果由张某辉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向张某辉请求抚养权。 本法院支持该财产属于他的请求。 关于探望权问题,张某吉作为张某的生父,有权探望女儿。 但由于他与女儿长期没有联系,一个月四次探望过于频繁,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和适应。 因此,探望调整为每月一次,每次四小时,张某辉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 作为张某的亲生父亲,不直接赡养张某,他应该定期向张惠支付女儿的赡养费。 因张某辉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吉的收入,且张某吉称自己没有稳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固定收入者,子女护理费一般可以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如果没有固定收入,则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对于赡养费或赡养费,时效不适用。 张某吉因无法证明自己曾支付过子女抚养费或履行了子女抚养义务,故以自女儿出生起请求免除子女抚养费并主张该部分子女抚养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分析
1. 赡养费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不适用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提出的抚养费请求。 除了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规定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也对此作出了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赡养费的存在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请求权,不属于时效规定的法律关系。 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也会助长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因此,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请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适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 同样,赡养费和赡养费也是基于特殊身份关系的特殊债权,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