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的30个问题
Q1
法定结婚年龄?
男性和女性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Q2
哪些情况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注:《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拒绝当事人的要求。 索赔。
第三季度
哪些人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已登记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其中,利益相关者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的近亲属的;
(三)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第四季度
谈婚论嫁时索要“高额彩礼”可以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婚姻以及通过婚姻取得财产。
Q5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三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一是被迫结婚;二是被迫结婚;
二是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
三是一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前未如实透露自己患有重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登记结婚前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 对方未如实告知对方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Q6
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胁迫”是什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以给对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与自己的近亲属结婚。真实的意愿。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Q7
《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是否有期限?
有。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必须自强制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隐瞒重病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婚姻关系的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注: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况。 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知道或答复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般来说,一年期限是固定期限,不能因其他因素而延长。 扣除或重新计算。
Q8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首先是地位关系的恢复。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通俗的理解是“根本没有结婚”。 两人此前曾以夫妻身份同居。
二是产权关系的重置。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当事人无过错的原则作出判决。
第三,适用于同居期间抚养的子女的法律不受影响,民法典有关父母与子女的规定仍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Q9
什么是“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月1日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的,视为事实婚姻。
Q10
什么是“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注:《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收益。 或者明确可以获得财产收益。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以动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入,除利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Q11
什么是配偶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贴等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该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Q12
夫妻可以就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吗?
可以,但必须是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属于对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该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对方所有。 对方知道该约定的,夫妻所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的个人财产清偿。
注: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相对人知道该协议的”,由配偶承担举证责任。
Q13
结婚前或者结婚期间,我承诺将我名下的所有房子都捐给对方。 我可以在登记财产变更之前撤销赠与吗?
是的,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拥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同分享。 捐赠人在捐赠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捐赠,对方当事人请求责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捐赠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
Q14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并变更登记的,还能追回吗?
如果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该不动产,则无法收回。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登记房产的。财产,对方主张收回房屋。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5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追认或者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生活需要而以自己的名义产生的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除非另有说明。
Q16
配偶一方必须对另一方婚前产生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吗?
原则上,配偶一方在婚前不需要承担对方的个人债务,但婚后使用债务共同生活在家庭中的一方也需要承担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前一方个人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将用于婚后家庭生活。
Q17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串通他人虚构债务;
2、赌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捏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18
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还需要清偿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丈夫或者妻子死亡的,未亡配偶应当承担清偿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连带债务的责任。
Q19
如果丈夫不喜欢妻子公开露面,他可以限制她外出工作吗?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干涉另一方。
Q20
如果一方收入低或无法工作,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水平,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赡养自己?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赡养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
Q21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是的,必须满足法律条件。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让、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有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
(二)一方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治疗的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Q22
什么是“家族机构”?
家庭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 只要费用与家庭事务有关,配偶任何一方都有独立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利。 配偶一方对日常家庭事务行使代理权时,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代理行为经追认后,夫妻双方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有效,但夫妻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的限制,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相对人。
Q23
一方是否可以以收入高、学历高、能力强等为由限制或干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并共同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Q24
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否构成“虐待”?
虐待必须是持续且反复发生的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谩骂等形式的身体、精神等暴力行为。 、恐吓等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一条,家庭暴力持续、频繁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09条。 第 11 条所称“滥用”。
Q25
“一夜情”、“通奸”、“卖淫”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偶尔”或者不连续稳定的性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情形,是指配偶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婚姻之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
Q26
我需要上法庭来结束同居关系吗?
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则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27
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是的,但有限制。 首先,登记结婚但没有同居。 其次,婚前付款让付款人的生活变得困难。 但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属于离婚的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支付的聘礼,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三)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Q28
如果一方当事人与他人重婚,并涉及财产分割,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可以参加诉讼吗?
是的,您可以作为具有独立索赔权利的第三方参与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
Q29
父母为双方融资买房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结婚前,父母的出资属于个人给子女的赠与,除非明确说明双方都是捐赠人。
结婚后,父母出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双方父母在结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出资的除外明确表达对双方的礼物。
双方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Q30
婚姻存续期间父母需要支付成年子女抚养费吗?
父母仍然需要为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支付子女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劳动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支付子女抚养费。
婚姻是一个参考答案,但不是标准答案。 每对夫妻都有自己的相处之道。 婚姻不是爱情的坟墓。 幸福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不要太努力工作,也不要无所作为。 希望你们能随时反省自己,换位思考。 在平凡的日复一日中,收获山林宇宙,共度朝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