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借3万元,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

2024-04-12
来源:网络整理

一、案例简介

吴某某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其3万元。 但还款期满后,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 吴某某将借款人陈某某诉至法院。 然而,令吴XXX没想到的是,他因只有贷款协议而没有付款证明而败诉。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驳回吴某某的诉讼。

吴某某称,2011年6月23日,陈某某以自己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 双方签订了贷款协议,约定了两个月的还款期,并口头约定了贷款利息。 陈某某还为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某与海口XXX商贸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 但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多次催促无果后,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偿还其3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对此,陈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吴某某的主张不属实,其从未向吴某某借过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法院判决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 事实成立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某某仅提供了借款协议,但无法提供收据或银行转帐凭证作为其向陈某某支付3万元贷款的证据。 陈某某予以否认后,责任人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吴某某承担不良后果。 因吴某某仅有借款协议,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收据,法院一审驳回吴某某的诉讼。

3. 律师声明

凭证支付条件不符_凭证支付资料审核_支付凭证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仅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 因此,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还需要提供贷款交付的事实。 如果贷款没有实际支付,借据实际上是无效的。

通常,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也就是说,贷款人对双方的借贷关系和货款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负责履行还款义务。 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仅提供欠条而未提供付款证明,法院将根据交付的现金数额、贷款人的支付能力、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交易习惯。

4. 律师拓展建议

1、本合同仅供参考,不作为核算依据。

2、根据付款银行回单或现金收据制作付款凭证。

3. 对于发票,对方应开具全额付款金额。 现金支付的,对方应开具收据或加盖其公司财务章或公章并有收款人员签名的收据。 银行存款部分您不需要开具收据,因为您会有银行收据或存根作为依据。

4. 例如,当您写支票并付款时,接收支票的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名,以表明他已收到支票。 银行收据是指您通过网上银行付款、开具汇票等方式时,银行已将款项转给对方的证明。此收据作为您记账时付款的原始凭证。 对方开具收据是指当您以现金支付货款时,收货单位会向您开具收据,表明货款已收到。 付款单位以此收据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进账与付款单位无关。 发票收据是指收款人收到支票后需要到银行存入支票。 必须填写发票,银行盖章,然后根据发票入账,作为原始凭证(银行存款增加并收到付款)。 因此,发票不属于付款(付款单位)项目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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