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二款对船舶全损的索赔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款的规定,船舶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 实际全损
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船舶实际全损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船舶全部损坏或者灭失。
(2)船舶遭受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使用性能。
(3)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损失了保险船舶。例如,该船舶被敌对国家捕获或没收,并且没有希望恢复。
(4)自保险船舶预计抵达目的港之日起超过两个月仍未得到保险船舶下落消息,则视为保险船舶遭受实际全损。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均可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船舶的实际全损,保险人对船舶的实际全损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起,其对船舶的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2.推定全损
根据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推定全损分为两种情形:
(1)船舶实际全损是不可避免的。例如,船舶搁浅在离港口较远的地方,天气条件恶劣,救援工作不能及时顺利进行,严重受损的船舶全损是不可避免的。
(2)受损船舶的打捞费用、修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中的一项或多项总和超过了被保险船舶的保险价值。例如,一艘保险价值1500万美元的船舶,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在航行途中与另一艘船舶发生严重碰撞,大量海水进入货舱,导致船体倾斜。该船后来被成功打捞,应支付打捞费用700万美元。验船师估计修理费用为900万美元。两项加起来为1600万美元,已超过船舶1500万美元的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索赔船舶部分损失,也可以索赔船舶推定全损。保险人对船舶推定全损的赔偿也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如选择索赔推定全损,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有效的委付通知,否则保险人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如保险人接受委付,则被保险船舶归保险人所有。但即使保险人拒绝委付,只要推定全损成立,保险人仍须按照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