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定义
指对受损货物进行打捞、整理和修复的费用,或继续运输至目的地的总费用,估计将超过该货物在目的地完好无损时的价值。
意义
推定全损是“实际全损”的对称,是指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可以视为全损的损失状态。实际全损的损失是物质上的消失,而推定全损时,保险利益的损失是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在经济上消失。
推定全损的几种情形
构成推定全损,客观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船舶遭受损失后,修复费用超过修复后船舶的价值;
2.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后,修复费用加上继续运输至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
3.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能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而进行的打捞费用将超过打捞后保险标的的价值;例如船舶触礁搁浅,损毁严重的情况。
4、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丧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为恢复所有权而支出的费用超过恢复后的保险标的价值。
推定全损
一般来说,只要保险标的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构成推定全损。但英国等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当修复或修理费用达到船舶本身价值的50%或75%时,即可认定为推定全损。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如果修复损失的费用超过修复后船舶的价值,即可认定为推定全损。但由于实践中对修复后船舶的价值估计十分困难,因此多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修复后船舶的价值()。例如,以保险标的的价值80万元为标准,将修复费用与保险价值进行比较,以确认是否构成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与委托制度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请求赔偿部分损失或者全损。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全损时,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接受或者拒绝;但一旦接受委付,不得反悔。保险人接受委付的,在按照全损金额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即取得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