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仅送货单等能否证实买卖关系?法院微案例解答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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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物送达后无人付款,只有送货单、收据、结算单,能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吗?如果发生纠纷,货款由谁来结算?卖方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高青法院微案[2023]7

案例回顾

原告与被告通过电话协商砂石销售事宜,被告承诺原告卸货后次日付款给原告。后原告按照约定将四车共计359.24吨砂石送至被告指定送货地址,单价92元/吨,共计付款元。在原告催告下,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了元,剩余元货款被告未支付。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依据交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判断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交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吨位、数量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部分价款。 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剩余价款。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罚金或者罚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考逾期罚金利率标准计算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上逾期罚金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30-50%”。本案中,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未按约定在收到货物的第二天结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以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剩余货款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须向原告支付货款及逾期款项利息损失人民币元(以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偿还该笔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LPR)的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支付。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接受判决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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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意见

《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大额交易,双方会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市场对高效便捷的需求,有时由于交易频繁、金额较小、生意关系好等原因,现实社会中出现了很多没有书面合同的买卖行为,如口头、电话、微信等,虽然节省了交易时间,但增加了法律风险,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将引发很多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在法庭上辩称,砂石是运到搅拌站的,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不应是结算货款的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证据,以及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结合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交易方式是被告为原告提供交货地点,原告发货后,被告为原告结算货款。此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及时留存证据,防止纠纷。特别是在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签订书面合同,对交易标的、标的物状况、价款及数量、交付及使用、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接受标的物或者领取单据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一方当事人凭交货单、收据、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判断该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罚金或者罚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请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考逾期付款罚金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上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团队简介

高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三级审判员李祥民、五级审判员助理于金枝、书记员马亚杰。

来源:立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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