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行结算办法》和《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现行的转账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款、代收托收、异地托收及承兑、信用卡和信用证九种。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1.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存入款项后,当地银行签发给汇款人用于转账结算或现金支取的票据。银行汇票均以汇款人名义开具,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无论长月短月,均按下个月计算;如遇节假日,则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但汇款人可持银行汇票或付款通知书到开具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2. 银行汇票结算流程
汇款人如需使用银行汇票,须填写《银行汇票授权书》一式三份,按规定交验开证银行。开证银行接受《银行汇票授权书》并收到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汇款人凭银行汇票即可与收款单位结算。收款单位核对银行汇票无误后,在银行汇票及结算通知单的有关栏目中填报结算金额及超额金额,连同存款单交开证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汇票使用方便、随时可用、可兑现性强,可同城使用,也可跨城使用,单位、个体经营户、个人均可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
1.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收款人或受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人接受,在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背书人付款的票据。商业汇票适用于企业先收到货物后收到货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或债权债务清偿,可以同城使用,也可以异地使用。商业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依据,禁止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一律实行记名制,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允许背书转让,承兑人即收款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
2. 类别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指由银行以外的收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收款人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由收款人承兑。后者是指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须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帐户的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承兑申请人向开户行申请承兑,银行审核同意承兑。
3.商业汇票结算流程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收款人应在汇票到期前将足额款项存入银行,银行于到期日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如收款人账户余额于到期日不足以支付汇票款项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将汇票退回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自行处理,并向收款人处以罚款。
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承兑申请人凭购销合同向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在汇票上加盖印章并按票面价值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兑申请人应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足额存入银行。到期未将汇票足额存入的,承兑银行除应无条件凭汇票向收款人、背书人或贴现银行支付款项外,还应按承兑协议的规定从承兑申请人处扣除相应金额,并将未扣除的承兑金额作为逾期贷款处理,收取一定的罚息。
(三)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申请人将款项存入银行后,银行签发给申请人的票据,可用于转账结算或提取现金。银行汇票可供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城市内进行商品交易的付款结算。
所有银行汇票均以客户名义开具,可背书转让,不可挂失。银行汇票最长通知期为2个月。银行将在付款期限内见票付款。如汇票逾期,银行将不予接受,但可办理退款。
银行汇票分为定额汇票和变额汇票,定额汇票的面额有10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
(四)支票结算方法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适用于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易区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给等付款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提取现金又可以转账。划线支票是在左上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可以在票据交易区内背书转让。
所有支票必须以出票人名义开具,支票付款期限为10天,企业不得开具空头支票,严格控制空白支票。
支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见票即付的支票。已开具的现金支票遗失,可向银行申请挂失,但挂失前已提款的除外。已开具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予受理挂失。
(五)外汇结算方式
外汇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资金汇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邮寄的方式将资金汇给收款人;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以电报的方式将资金汇给收款人。后者比前者速度更快。
汇款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单位或个人之间结算尾款、旧账欠款、商品交易自提自运以及旅费或购货款汇给个人。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便于汇款人主动付款,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无须事先订立合同,应用范围十分广泛。
(六)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可以在同一地区使用,也可以跨地区使用。
代收代付款按照汇款方式可分为邮政汇款和电汇汇款两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方式。
企业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收款人收到银行通知及相关附件后,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3个工作日)内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期限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视为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主动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节假日顺延)。收款人在审核相关单据后,决定拒绝部分或全部付款的,应在付款期限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相关单据通过银行转给收款人,银行不予划拨款项,也不负责审核拒绝付款理由。
委托收款仅适用于收款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款单等债权凭证进行的资金结算;手续简便灵活,便于企业主动及时回收资金;银行只承担代收款人的资金催收义务,不承担审核拒付原因的责任。结算过程中,收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发生纠纷的,由双方自行处理。
(七)异地收款验收结算方式
异地收款承兑是指收款人按照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货款,付款人向银行确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兑最低结算金额为元人民币。托收承兑根据汇款方式不同,可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
采用异地收付款方式时,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规定:一是采用该结算方式的收付款单位须为经营管理良好并经开户银行认可的国有企业、供销社、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二是结算的资金须为商品交易资金和由商品交易产生的服务供给资金。
贷销、代销、赊销款项不得采取异地收付款方式结算。
收款人凭货物装运凭证向银行办理托收,填写托收凭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将托收凭证及有关单据交给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收款人的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有关附件后,通知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有关单据后应立即审核。收款人的承兑期限按验票付款或验货付款两种不同方式确定。验票付款承兑期限为3天,验货付款承兑期限为10天。收款人在承兑期限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理由,并填写“拒绝理由”,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8. 信用卡结算方式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可用于购物、定点消费以及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专用卡。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公司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普通卡。
信用卡的基本规则和主要特征是:凡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均可申领单位卡,但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结算或服务供应支付;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可以透支;信用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出租;信用卡可以挂失,但在挂失前非个人使用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信用卡透支规定:金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普通卡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透支最长期限为60天。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约之日或银行记账之日起15日内,按日利率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利率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按日利率15%计算;透支计算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九)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的承诺。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付款单位应预先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存入专门的银行帐户,委托银行开具信用证,并通知收货单位开户银行告知收货单位;在收货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装船或交付货物后,银行代付款单位支付货款。
信用证结算适用于国际、国内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结算,仅限于转账结算,不允许现金提现。信用证的主要特点:开证银行承担主要付款责任;是独立的单据,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单据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