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中再追索权的行使及法律规定,槐荫法院高峰法官审理案件解析

2024-07-02
来源:网络整理

在票据纠纷中,被追偿人支付相应金额后即可成为票据持有人,并可以对其前任人行使“追偿权”。那么,“追偿权”该如何行使,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期《法官观点》我们来看看淮阴法院立案庭高峰法官审理的这样一宗案件。

2021年4月11日,A公司作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B公司,承兑人为A公司,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7日,该汇票标注“可转让”,汇票承兑信息载明:“付款人承诺:请承兑本汇票并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承兑,将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承兑日。”

2021年4月12日,B公司将汇票背书给C公司。汇票到期后,C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A公司提示付款。同月16日,A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后C公司向前任B公司行使追索权。2022年5月1日,双方达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协议》。同日,B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10万元汇票。2022年7月10日,B公司将前任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追索权,并要求被告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公司行使“进一步追偿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予支持?

淮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丙公司在承兑汇票时被拒绝付款,后丙公司依法对乙公司行使了追偿权。根据庭审中乙公司提交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处理协议》以及丙公司出具的收据,可以确认乙公司已履行追偿义务,已全额清偿汇票金额,成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乙公司按约定清偿汇票后,作为合法持有人,有权对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因此,本案中乙公司请求其前身甲公司支付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 最终,淮阴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并停止诉讼,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交易都会选择使用票据进行支付,票据支付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票据的追收与再追收是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

关于追索权的行使,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使追索权的必备条件是被追索人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成为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司法实践中一般需要提交付款凭证、付款证据予以确认。第二,追索权行使的诉讼时效为付款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三个月。第三,追索权行使范围包括自付款之日起至追索支付之日止已支付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以及发出通知的费用。

在此,我们想提醒大家,在日常交易中,一定要收集和保留各种证据,并在诉讼时效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付款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二)承兑人或者收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票据支付地_票据支付地是哪里_票据支付

(3)承兑人、收款人因违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

被追偿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请求支付下列款项和费用:

(1)已还清的全部金额;

(二)前款款项自还款日起至进一步追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签发通知的费用。

被追索人获得偿付时,应当交送汇票和有关的拒绝付款凭证,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支付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付款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

(二)承兑人或者收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3)承兑人、收款人因违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

被追偿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请求支付下列款项和费用:

(1)已还清的总金额;

(二)前款款项自还款日起至进一步追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签发通知的费用。

被追索人获得偿付时,应当交送汇票和有关的拒绝付款凭证,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撰稿人:何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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