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法官说法来了

2024-07-07
来源:网络整理

法官意见

《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包括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已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无需经权利人同意,除非权利人明确声明禁止转载。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尚未延伸到网络环境,因为现实中,网络转载随处可见,但真正给作者付费的却很少。如果允许适用法定许可,作者的利益实际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转载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侵权。

其他人的作品

转成音频后在微信公众号提供

将他人发表的文章或书籍转换成音频,上传至微信公众号,用户点击播放音频即可获得相关文章或书籍的完整内容。

小D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提供上述作品,而是为了方便他人,将他人已经发表的文章或书籍转制成音频,在这个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将相关文章或书籍以全新的方式呈现给大家,这何以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

小D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他人发表的文章或书籍的音频服务,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该类案件中,涉案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将他人发布的文章或书籍转制成音频形式在微信公众号中提供,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相关文章或书籍,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因此,无论涉案作品的表现形式是否改变、侵权人是否花费了时间精力,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时,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

法官意见

如果向公众提供的音频不是用户录制的,微信公众账号运营者不仅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可能侵犯录音制作者、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有权允许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录音制作者也享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录音制品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提供

下载其他人的文章或书籍的链接

用户通过点击微信公众号推文末尾的“阅读全文”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输入文章或书名,即可获取相关文章或书籍的网盘下载链接地址,如百度云链接。

小D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上传、存储他人的文章或书籍,而是链接到了云盘地址,也没有通过深度链接技术直接破解正版电子书网站。为何构成侵权?侵犯了哪些权利?

法院认定

小D通过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他人文章或书籍网盘链接地址及密码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该类案件中,任何公众人士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根据文章相关内容即可获取涉案网盘链接及验证码,进而通过网盘在线浏览、下载涉案电子书。上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子书。任何公众人士若想获取涉案图书,只需按照微信公众号提示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即可获取,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法官意见

在微信公众号上提供电子书云盘链接地址及密码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虽然涉案电子书仍存储在个人网盘中,但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媒介,网盘资源不再仅供个人学习欣赏,而是达到了使广大公众可以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电子书的效果。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2020)

公众号传播的好处_公众传播微信号是什么_微信公众号传播

第三条 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作品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复制、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以摘要、资料形式发表,但必须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第四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7)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以上传至网络服务器、设立共享文件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等方式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供公众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评判技巧

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在运营公众号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渠道扩大公众号曝光度,不得为了博眼球而将文字作品以转载、转音频、未经他人许可提供下载链接等各种形式提供。探索自身特色,致力于提供原创内容才是吸引粉丝的长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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