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MBA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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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货物运输议价?
货物运输议价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时间要求,将货物从出发地点运输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费用的协议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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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谈判的特点
货物运输议价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方。托运人是需要货物并向承运人提供运输的一方。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接收货物的一方,是运输议价的受益人。收货人在接收货物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1、货物运输谈判标的的特殊性。货物运输谈判的对象是运输货物的劳务而不是货物本身,托运人与承运人谈判的目的是利用托运人的运输工具移交货物,承运人的运输劳务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共同目标。
2、货物运输协商合同形式的特殊性。货物运输协商合同通常为格式合同,一般由承运人事先制定,统一印制,并按照专门的运输规定将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印制在货运单、提单上。
3、货物运输谈判的程序比较特殊,货物运输谈判通常是由托运人首先向承运人提出,因此托运人作为谈判的主体,拥有谈判的主动权,只要托运人同意货运单或提单约定的相关内容,并经承运人确认,双方的货物运输谈判即告达成一致。
4、货物运输的谈判往往涉及第三方。货物运输一般由托运人与承运人谈判,收货人往往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以外的第三方。第三方虽然不参加谈判,但一旦成为收货人,就成为货物运输谈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收取货物和要求赔偿的权利,有时需要根据合同规定承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5、货物运输协商合同的履行于货物交付收货人时终止。货物运输协商合同的履行于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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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谈判内容
由于货物运输谈判合同通常是承运人事先制定并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印制的内容应当成为当事人的谈判内容。但就货物运输谈判流程而言,托运人必须先申报货物运输有关情况,然后承运人必须对托运货物进行检验、接受货物并签发货运单。承运人对托运货物进行检验的依据是托运人在货运单上申报的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以指示的方式向承运人如实注明收货人姓名或者收货人的姓名、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以及其他与运输有关的必要信息。”根据该规定,货物运输谈判当事人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收货人基本信息。只有托运人申报的收货人基本信息准确无误,承运人才能准确、及时地运送货物。
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对于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非常重要,如果承运人不知道收货人的交货地点,就无法在某一地点交付货物。
3、货物名称及性质。明确要运输的货物名称及性质对保证货物安全非常重要。有些货物不能混运,有些危险货物需要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运输。不同货物的运输要求有不同的运输条件。托运人应如实填写信息,承运人需要妥善安排,确保运输安全。
4、货物的数量和重量。货物的重量和数量不仅是计算运费的依据,而且涉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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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谈判的主要步骤
货物运输分为托运和运输两个步骤。托运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托运货物的要约,提交托运货物的运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支付托运费用和托运货物。运输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托运货物要约,为托运人办理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的提交手续,验证运输费用和托运货物,签发运输凭证,即运单或提单。
托运人在协商货物运输时,应当根据所要运载的货物及其要求,选择运输路线和方式,保证货物能安全、经济、迅速、准确地运抵目的地。
在货物运输谈判中,应明确运输的货物、数量、运输方式、收费标准、风险责任、运输时间、交货地点、验收方式等条款,签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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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谈判双方的基本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第一,托运人有按时支付运费的义务。按时支付运费是托运人最基本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托运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运费。
第二,托运人有如实申报的义务。托运人在交付运输货物时,有如实申报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事项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4条第2款规定:“托运人申报虚假或者遗漏重要情况,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托运人有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承运人提交的义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以下四类货物的流通进行了限制:第一,涉及公共安全的货物;第二,与人民健康有关的货物;第三,国家保护的资源;第四,国家实行垄断或者专营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托运人的这一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将有关单证提交承运人。”
第四,托运人有按照双方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便运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五,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的特殊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对危险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作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签,并向承运人提交关于危险货物名称、性质和预防措施的书面材料。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或者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由此产生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第六,托运人有义务赔偿承运人因协议变更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退货、改变目的地或者将货物交付其他收货人,但是托运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承运人有提供适当运输工具的义务。适当的运输工具有以下两层含义:第一,运输工具具有抵御运输过程中通常发生的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自然风险的能力,包括负责(操作)运输的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二,运输工具适合于装运双方协商确定的货物。
第二,承运人负有装卸货物的义务。即按照当事人的协议或有关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装卸的,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保证装卸质量。
第三,承运人负有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安全运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安全运输。这一义务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在时间上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运输;第二,从遵守运输立法基本原则的角度,要求承运人保证运输过程中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第三,基于商定的目的,要求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
第四,承运人有按照通常运输路线运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通常运输路线也可以叫习惯运输路线,这种路线一般比较安全、快捷、经济,能最大程度地满足人员、物资安全、快捷流动的要求。
第五,承运人有及时交付货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不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根据该规定,货物到达约定地点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并在收货人出具提货凭证后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第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经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失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收货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收货人有按时提货和支付逾期提货费用的义务。收货人虽然不直接参加货物运输谈判,但受托人和托运人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约束,有权领取货物,也承担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包括:第一,收货人在接到承运人提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承运人出示提货凭证,提货;第二,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二、支付托运人未付或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运费一般由托运人在始发站支付给承运人,但双方约定由收货人支付或托运人未付的,由收货人支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仓储费、报关费、仓库保管费等,应由收货人支付,收货人也必须支付。
第三,收货人对运输的货物负有检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损坏等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录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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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方莉主编。第一部分:商务谈判概述,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07。↑ 姜春堂,姜冬梅。第四章:经贸谈判的类型,谈判学(新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 秦岩。部门经理手册。中国商务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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