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可和使用。但商业承兑汇票以企业信用为后盾,承兑人一般为开证公司或开证公司指定的委托人。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复杂,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的情况非常少见。下面鹰票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人不付款该如何解决。
1. 谈判与调解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付款时,持票人应尽快与收款人联系,了解无法付款的具体原因,了解情况后共同协商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收款人故意不付款的,需提起法律诉讼,维护权益。
2. 法律诉讼
请求退款信,然后向之前的持有人寻求退款。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因下列期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为二年。凭票、即期付款的本票,其权利自出具之日起计算,为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期间为六个月,自支票签发日起计算;
(3)持票人对前持票人的追索权为,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向前一持票人的追索权,自付款之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汇票的出票日期、到期日,由汇票当事人依法确定。
2.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遭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付款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还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收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
(3)承兑人、收款人因违法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3.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拒绝承兑或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收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书面退回理由;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书面退回理由的,承兑人或者收款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汇票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拒绝收款证明、书面退回理由或者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任的追偿权。但是,承兑人或者收款人仍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责任。
4.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拒绝支付的汇票金额;
(二)自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相关拒绝证明书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债权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送汇票和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