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用虚拟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北京朝阳法院案例解析

2024-07-25
来源:网络整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以充沛的精力开始一天的工作

啦啦啦啦啦,我是工作小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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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

啊?我工资怎么是人民币+虚拟货币的?

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用它发工资是潮流!

雇主

那么,雇主可以使用虚拟货币来支付工人工资吗?

我们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20日,沈某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沈某某实行不定期工作,月工资为 元,每年发放14个月工资,每半年目标绩效奖金为 元(税前),每年目标年度奖金为 元(税前)。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后,沈某每月实际支付工资为2574元+虚拟货币USDT,其中2574元已支付至2020年10月,USDT已支付至2020年9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_支付工资_工资支付凭证模板图片

2020年10月17日,沈某因个人原因辞职。11月27日,某互联网公司注销,胡某、邓某均为该互联网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时,邓某、胡某出具了《全体投资者(发起人)承诺书》,承诺公司无未清偿的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若因此触犯法律、违背信托,全体投资者(发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沈某认为某互联网公司拖欠其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沈某不服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决定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沈某某实际在某互联网公司工作至2020年10月17日,互联网公司在扣除当月发放的部分工资和已缴纳的社保、公积金后,仍应向沈某某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7日的工资差额。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证券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2021年9月15日,央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网信办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应当认定为无效。

此外,沈某主张的第十四条工资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沈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下应当支付加班费,其要求某网络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某网络公司无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和制度,且未将考核结果告知沈某并征求其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并向沈某支付100%的目标绩效奖金和目标年终奖金。

法官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能否以虚拟货币向员工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证券支付”。但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无国界性等特点,不是法定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应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次,如果双方对已发行的虚拟货币的价值产生争议,雇主面临必须向员工支付工资的风险。

第三,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一方面,劳动者获得虚拟货币后,往往需要通过非法渠道兑换或交易成法定货币,才能在日常情况下使用。由于虚拟货币本身没有实际价值,其所谓对应的“价值”波动快、波动大,存在使劳动者合法利益缩水的风险。另一方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将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劳动者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也存在法律风险。

因此,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劳动者有权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以人民币支付工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某互联网公司原股东胡某提出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沈某有权要求某互联网公司原股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以人民币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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