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反走私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缉私毒品案件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反走私罚没收入,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将50%返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对地方反走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走私罚款、罚没收入暂行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和缉私、缉毒办案费用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分配原则
各地上交中央财政的反走私罚没款8%由中央财政拨给公安部,用于禁毒工作,其余50%由中央财政拨给海关总署,作为有关执法部门反走私办案费用;50%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返还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中央返还的反走私罚没款后,将其中30%用于调节各地反走私资金,其余主要用于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队)、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执法部门反走私办案费用。
为充分调动各地协同打击走私贩毒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对反走私罚没收入按照来源原则返还到各地,暂不在地区间进行调整。同时,为体现各省对反走私贩毒支援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中央财政将把返还的反走私罚没收入的10%集中用于计划单列市,补助其所属省份。
2.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分配原则和相关比例,走私罚没款转移支付公式为:
1. 具有独立规划地位的城市
市中央返还金额=该市实际收缴的缉私罚没款金额×(1-8%)×50%×90%
2.计划单列市省
中央财政收入上缴省级数额=本省(不含计划单列市)实际收缴的走私罚没款数额×(1-8%)×50%+本省辖计划单列市实际收缴的走私罚没款数额×(1-8%)×50%×10%
(三)未设计划单列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区、市)上缴中央财政收入数额=该省(区、市)实际收缴的缉私罚没款数额×(1-8%)×50%
三、资金拨付及管理
财政部按季度发文,明确上季度中央财政返还地方的走私罚没款项数额,并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资金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反走私罚没费用转移支付资金后,集中30%用于调节各地反走私资金,其余部分按照反走私部门收缴、移交罚没物品占反走私罚没总额的比例分配给海关、公安、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中央管理的海关、边防部队和省级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财政直接拨付给上述部门(海关指直属海关),由上述部门拨付给案件发生地的反走私办案单位; 对分级管理的公安部门,省级财政会同省级公安部门向案件发生地财政部门拨款,案件发生地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办理走私案件的公安部门拨款。
为不影响办案单位资金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地方缉私罚没收入实际数额和转移支付公式计算中央预计返还数额,按照一定比例向办案部门预付资金,待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后补足差额。
各级财政部门和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反走私罚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罚没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年底,除公安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外,海关、边防、工商等部门要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反走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