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子女仍可要求增加

2024-07-30
来源:网络整理

广州离婚咨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不妨碍孩子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

广州离婚律师:“本着最大限度地维护子女利益,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在支付一次性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在必要时仍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额外支付抚养费。”

案件

周志明与刘英原为夫妻,周志明是他们所生的孩子。2007年7月25日,周志明与刘英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周志明由其母亲刘英抚养,周志明在支付一次性抚养费2万元后,不再对周志明承担任何抚养费用。父母离婚时,周志明年仅2岁,2万元抚养费不足以支付周志明日常生活费、学费等。刘英独自一人无力抚养周志明,她要求周志明增加抚养费,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周志明将周志明告上法院,要求周志明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周志明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裁判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及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虽然本案原告周某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周志明在支付一次性抚养费2万元后不再为周某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原告母亲不能作出对原告不利的承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的约定无效。鉴于原告周某居住地的生活水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志明自2016年5月起每月向原告周某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

周志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志明与刘英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有效,一审法院的论证不当,应予纠正。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抚养方提出超过原约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主要取决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实际生活水平三个因素。被上诉人周某已到上学年龄,学费和生活费不断增加。上诉人周志明有经济来源。 一审法院结合上述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认定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夫妻离婚后,经常会因为子女抚养费纠纷闹上法庭,这是家庭中常见的纠纷。本案焦点在于:第一,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合法性;第二,子女是否有权要求非直接抚养方先支付一笔抚养费,然后再按月支付抚养费。

1.离婚协议中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效力

夫妻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在支付一次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这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应当承担一方抚养的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期限的长短由双方约定。可见,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支付方式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是法律上认可的。

2.子女抚养费司法审查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基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应保障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签订的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关系;子女向非直接抚养方请求支付抚养费,是请求抚养的法律关系。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夫妻,后者是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前者是合同权利,后者是法定权利。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权利,必要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依据不是离婚协议,而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查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时,要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合理保障子女的受抚养权利。

3.因情况变化而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请求。这明确了子女可以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在必要时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对“必要时”的审查,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明确了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限制条件,“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支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扶养:原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支付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的。”本案上诉人周某现年11岁,到了上学的年龄,学费、生活费日益增加,上诉人周志明近10年前支付的100万元抚养费已不足以支付这些费用,而周志明已经有了经济来源。 周某提出的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故法院判决周志明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周某年满18周岁。

子女抚养费支付方式

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标准_抚养费支付依据_抚养费给付标准2020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

按月支付是基于父母的收入一般都是按月结算的,因此按月支付抚养费较为方便,而且按生命周期支付有利于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

一次性支付是当非监护配偶收入不稳定或无固定住所且可能长期拖欠子女抚养费时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离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赡养费的支付方式,除上述两种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按年支付、按收入支付等其他方式。

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应当能够维持子女在衣、食、住、行、教育等方面的正常需要。

另外还要考虑非监护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赡养费应占非监护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变化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因此,当原有的抚养费不足以抚养孩子时,法律允许双方协商变更抚养费数额,如果无法就变更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诉讼。

原有抚养费不足以抚养孩子的情况包括:孩子上学所需的学费、生活费增加,或孩子生病需要的医疗费用等。

子女抚养费支付期限

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为离婚之日起至孩子成年为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或缩短支付期限。

延长抚养费支付期限是指孩子已经成年,但是还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孩子还在上学,或者孩子已经完全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

缩短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形是指孩子虽然尚未成年,但是已经年满16周岁,并且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能够满足自己生活需要。

综上所述,如果您能够依法为孩子获得更多的抚养费,建议您及时与您的律师沟通,维护您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向广州婚姻律师马俊哲律师团队寻求免费咨询。联系电话:(微信和电话是同一个,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2号保利景大厦北塔28层。广州婚姻律师马俊哲专业的律师团队将帮助您解决遇到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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