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亲戚朋友、同学临时借钱渡过难关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行为往往简单随意,双方不签订书面借贷合同,借款人仅出具简单的收据或欠条的情况也很常见。如果借款人与借款人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借款人能否要求借款人偿还?我们结合案件,来看看《民法典》对此的规定。
案例:张先生着急买房,向王先生借了8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王先生:“张先生欠王先生8万元,一年内还清”。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达成一致,一年半过去了,张先生还是没有还款。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返还8万元贷款本金,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6个月逾期利息。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8万元本金,支付逾期利息,但对王先生关于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间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间返还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间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支付的,视为无利息。借款合同对利息支付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当视为无利息。
检察官分析:根据民法典第680条的规定,可以明确规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分为两种:一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无息。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还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只要没有约定利息,都视为无息。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也视为无息。本案中,老张和老王是两个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则视为无息。因此,法院对老王关于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是正确的。由于老张还有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676条的规定,老王在起诉时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民法典》对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是积极的,因此法院支持了老张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给检察官的建议
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如果想让对方付利息,必须收敛尊严,在借款书上写明利息金额及付息标准。若约定利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还需注意,该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基准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官网查询。还需注意,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不视为无息,而由法院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