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发帖子的社交软件【容易收录-欢迎发文合作】,男子被处罚后网上恶意发帖辱骂民警,最终自食恶果

2024-08-15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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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受处罚后,在网上恶意发帖侮辱警察

今年23岁的冯某是陕西人,曾在大新镇一家电子公司上班。7月22日下午,冯某路过大新镇政府门前路口,骑着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被市公安局交警大新中队民警拦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不能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民警依法对冯某处以罚款20元。

事后,冯某对自己受到的处罚心怀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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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不满,冯某某在微信群、“百度张家港贴吧”、“百度张家港吧”等5个频道公开辱骂大新交警中队民警、辅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公安局网警大队立即会同大新派出所展开侦查,确定了发帖人冯先生的身份,并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于7月27日下午在冯先生的暂住地将其抓获。

目前,冯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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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魂建议全国推广张家港警方严厉打击网络恶意侮辱执法民警犯罪行为的果断举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捕、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严重的”,张家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冯某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嫌疑人,因其多次恶意侮辱民警,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警魂坚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打击利用网络犯罪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刑法》等法律规定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网络时代滋生的少数心怀阴暗的“键盘侠”,出于一己私利或阴暗心理,一边享受着人民警察维护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的安全与安逸,一边却在网络上对依法执法的人民警察进行辱骂谩骂,为了报复和发泄自己扭曲的价值观,不惜出卖人格、触犯法律。

2017年除夕,这个让全国警察和正义网民都难以忘怀的日子,哈尔滨市道里区公安局民警曲玉泉在处理KTV斗殴事件中,被五名歹徒残忍杀害,英勇牺牲……听到这个悲惨的消息,全国警察都泪流满面,陷入无限悲痛之中。很多警察因为失去了战友曲玉泉,拒绝吃年夜饭的饺子。然而,与此同时,网络上却出现了恶意侮辱英雄曲玉泉的帖子。一位网名竟在微博上发文:“很欣慰”、“打死警察的都是英雄”。一位名叫“长春社交姐”的女子(被网友揭发后改名为“天山白芙蓉”),竟然这样展现自己丧失人性的样子:“啊哈,太好了,他女儿没人保护,大过年了,他受惩罚了吗?(笑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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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却时常遭受到犯罪分子的恶意侮辱、谩骂、诬告陷害,这类网络犯罪严重扰乱执法秩序,破坏社会法治环境。

上述网络舆情非理性蔓延,是由于不法网民以“非理性”的方式在网络上表达其扭曲的心态和价值观,造成负面观点和情绪的传播,影响十分广泛。这种“非理性”方式往往伴随着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现象,给社会环境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破坏。

网络舆情的非理性蔓延往往伴随着对弱者的同情,或是没有搞清楚来龙去脉的“一边倒”舆论回应。近年来,反向新闻、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层出不穷。此类事件频发,意味着网络舆情的非理性蔓延已愈发严重,不仅破坏了健康的网络环境,还蔓延至现实社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是时候严厉打击了!

张家港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冯某多次在网上恶意辱骂警察的行为,没有坐视不理、纵容、减轻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拘留,不应以行政拘留收场。对冯某侮辱警察一案定性准确,证据充分,法理依据正确,执法力度强,处理到位,舆情发布及时。这是办理网上恶意辱骂警察案件的经典案例,值得在全国公安机关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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