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界,最让人讨厌的就是讨债,甚至有人写下一副对联来表达讨债之苦:“今天给,明天给,但别天天给,今天去,明天去,太浪费时间了。”
就像周大山,付了农产品钱,却收到一张欠条,他真的拼尽全力去追债,生意伙伴本来就不好相处,最后却闹翻了,对簿公堂。
当然,法律是公平的,欠的债总得还,这也是诚信的基本问题。
资金不足导致欠条减少
周大山在安徽蚌埠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生意十余年,因为信誉好,附近的村民大多愿意跟他做交易,农村的特产大多通过周大山的收购站销往全国各地。
虽然这只是一个小型收购站,但规模还是挺大的。蚌埠种植的花生很多,皮薄仁大,在周边省市很畅销。每年花生上市的时候,周大山就很忙碌。
频繁跟周大山打交道的不仅仅是当地的农户,因为周大山的购销差价比较低,也算是物美价廉,所以很多中间商也愿意从周大山手里收购,然后出口。周大山也爽快,毕竟生意不是一个人做的。
而且这种模式也有它的好处,既降低了周大山的物流成本,又能让货品及时发货,是双赢的局面,反正大家都赚钱了,剩下的就是不亏待别人了,也符合市场的基本规则和规律。
在众多和周大山做交易的商人中,有一个叫刘义守的本地商人,但他只是个中间人,并不从农民那里收购,比周大山少了一个环节。据刘义守自己说,他也是河南一家农贸公司的员工,专门从各地收购相应的农产品。
从两人相识到后来的多次交易,刘一手一直都是以现金、现款支付,深得周大山的信任,而且刘一手主要采购花生等农产品,总体对周大山的生意还是有帮助的,双方的交易量也在逐渐增多。
但3年前花生上市时,刘一手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拖欠,一个季度之后,他共计欠周大山17.99万元货款,此后一直未支付。
周大山这次收购的资金流比较多,十多万虽然不算多,但也不算小数目,而且周大山看刘一手已经把花生运到河南了,这笔交易算是完成了,便向刘一手要花生交易的余款。
刘一手这次就没那么爽快了,一直拖延支付近18万的货款。最后,在无法再推卸责任的情况下,他给了周大山一张欠条。不过这张欠条写得有意思,基本上就是承认自己欠周大山货款,但会根据周大山银行卡里的金额来扣减欠款金额。
拒绝履行承诺并声称他不是老板
在商业世界中,拖欠货款并不罕见,但近年来,大多数经济纠纷都是以这种方式发生的。因此,许多商人在交易发生后拖欠货款时,不再依赖口头协议,而是出于谨慎考虑而要求欠条。这或许也是法律意识提高的一个表现。
但逾期的毕竟是货款,可能一次还清,也可能分期还清,因此这种递减式欠条在小商贩进行大规模交易时很流行,也是大多数商家认可的交易凭证。
这张欠条的内容如下:“我欠周大山总计人民币(元)零花钱,此欠条以存入银行卡金额减值(年底前还清)为准,此为债务人刘一手身份证×××年×月×日的凭证。”
欠条开具当天,刘一手向周大山支付了人民币,实际欠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但此后,刘一手再也没有主动将购买花生的余额打到周大山的银行卡上,且任凭周大山如何催促其付款,刘一手都无动于衷。
就这样,因为这笔钱,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之间的裂痕越来越深,长期没有收到钱的周大山将刘一守告上固镇县法院,要求刘一守支付货款人民币。
按照普遍的认识,纠纷一旦闹上法庭,双方闹翻在所难免,言语上的争执在所难免,双方关系自然会陷入冰点。庭审中,双方也各有各的理由,都试图将一个极其简单的经济合同纠纷复杂化,以期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周大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原始证据,陈述了案情经过,以及其向刘一手追偿债务的记录,以证明双方存在尚未履行的经济合同纠纷,证明其向刘一手追偿债务的合法性。
刘义守承认签了欠条,但不承认自己欠钱。刘义守辩称,自己只是河南某农贸公司员工,负责采购花生等原材料,并不是公司老板。货款是公司与周大山之间的交易,自己只是经手人。周大山应该向公司追讨欠款。
这着实让周大山有些意外,他原本以为凭着欠条就能把钱要回来,可刘一手却用这个理由为自己辩解,与债务撇清关系,那么,刘一手的辩解,能让他置身事外吗?
这笔债务无法偿还。
这种具体情况有具体处理,现实经济交易中也有公司派采购员到各地采购货物的情况,但一般都会有相关的委托文件,至少会有公司盖章等证明。比如你写借条,在办事人员签字后要盖公司印章,这样才能证明货款是公司欠的。
因此,在无法辨别对方是否为公司指定的买方时,一般交易都需要有合同或协议、交货单、托运单、借据及各类结算单据等基本的原始单据来证明债务的存在。
如果没有公司印章证明公司欠款,买家就要负责还款。如果买家辩称债务是自己在公司工作时欠下的,就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核实采纳后,法院会依法确定责任。
而且民事诉讼中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被告提出异议的,必须举证证明其理由的真实性,如无法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
本案中,刘一守虽然辩称自己受公司委托向周大山采购花生,但由于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辩称,故其辩称未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刘一守在十日内向周大山支付花生款人民币。
诉讼就是证据,尤其是经济纠纷,一定要保全相关证据,如果由于特殊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如果自己无法客观收集证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当然,也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争议借条的有效性。这些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和程序,诉讼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因取证不及时或举证不力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甚至得不偿失的令人沮丧的结果。(本文主要目的在于讲解案情、普及法律知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