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对中汇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支付”)、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支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广西支付通”)。
1、众汇支付
从公开信息看,中汇支付因“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规定”被罚款1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中汇支付9月初刚刚宣布,已于上月底完成总额9亿元的A轮融资。 9月5日,收到广西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汇支付还宣布计划于10月启动B轮融资。
中汇支付于2013年1月6日获批《支付业务许可证》,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业务。 2016年1月5日,央行取消互联网支付牌照,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停运。收购业务。公开信息显示,中汇支付在航空票务、电商、教育、外贸等行业表现良好。
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历经四次更名。源于最早的“天津朗泰君科技有限公司”为“天津中汇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下半年以天津中汇福科技有限公司材料名义向天津人民银行提交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并成功获得2013年初获得批准。
2、广西支付宝
广西支付通此次被罚款的原因是“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预付卡业务管理、备付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但罚款金额仅为3万元。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广西支付通成立于2007年,2012年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允许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行和受理预付卡。
不过,通过广西支付通官网的公司介绍显示,广西支付通专注于预付卡发行受理、互联网支付/移动互联网支付、跨境商务/跨境支付等综合解决方案的研发与创新。人民币支付服务、应用及运营。显然,互联网支付并不在央行向该公司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范围之内。
附:央行罚款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