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销售、采购等一系列日常业务。 随着数字税务审计,所有企业信息越来越透明,企业三流之间的不一致问题需要更加关注。 那么,如果企业通过三方协议委托付款或收款,而导致合同付款不一致,会给企业带来什么? 那么风险呢?
最早对“三流统一”作出规定的是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购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支付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一致,才能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否则不予扣除。 核心是要求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 另外,根据发发[1996]30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特种增值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购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自己、自己、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为他人购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接受应税劳务,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介绍他人虚开数量、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三)开展实际经营活动,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见,当三流不一致时,交易双方最有可能被视为提出虚假要约或收到虚假要约。 打破“三流一致性”标准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况为委托采购。
根据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征税,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代购商品行为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受托人不垫付资金; (2)卖方向委托方开具发票,受托方将发票转让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照卖方实际收取的销量和增值额付款。 税款金额(如果货物是通过代理进口的,则为海关征收的增值税金额)与委托方结算,并收取额外的手续费。
货物物流:卖方可以将其发送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将其发送给委托方(即买方); 卖家也可以直接发送给委托方。
发票流程:卖方必须开给委托方(即买方),但也可以直接交给委托方; 也可以通过委托方转让给委托方。
资金流向:委托方必须垫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向卖方付款。
如果这三个条件不同时满足,无论会计制度和规定如何,都将征收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委托付款,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给委托方,发票是如何开具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收取款项时,收款人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付款人; 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因此,如果受托人仅代卖方收款,即代卖方代收、划转货款,则实际收款人为卖方,发票由卖方开具。 并且有相关文件和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建筑业实践
业界经常遇到委托当事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 那么当建筑行业三者不一致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后,通过内部授权或者第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的第三方向承包商提供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承包商沟通结算工程款时,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承包商开具增值税发票。 建筑施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不缴纳增值税。 承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集团内部的授权之外,还存在其他三流的不一致之处。 例如,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总承包商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由于总承包商内部审核,无法对外付款。 为了不影响工期,现在房地产公司代其支付分包工程款(已签订三方协议,并说明了这种操作方式的原因和付款流程)。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开具专用发票,总承包商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具专用发票。 然而,这会导致资金流向不一致。 这可行吗? 有税务风险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情形的,不构成对外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收款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 (二)纳税人向收款纳税人收取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的货款,或者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的; 3.纳税人按照规定向收款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的应税劳务一致,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由纳税人获得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
符合这种情况的收款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总承包商向甲方提供服务时,虽然总承包商不直接收到货款,但只要要求收到销售货款,仍然属于合规行为。 总承包商“索要销售货款证明”后,甲方在总承包商的委托下将货款支付给分包商。 这实际上属于三方往来账户业务,与假发票所需的资金流无关。
另外,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住宿费。 公司为住宿费服务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由个人账户支付。
据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行政策从未对住宿费进项税额抵扣作出类似限制性规定。 无论住宿费是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只要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进项税额的规定即可抵扣。 而且,需要补充的是,不仅是住宿费,纳税人购买的任何其他商品和服务,也不会因支付账户不同而限制进项税额抵扣。 。 根据增值税基本原则,纳税人发生的对外支出,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就可以在进项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都可以扣除。 因此,纳税人取得服务名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从个人账户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总结】
委托购销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并保留书面委托协议。 您不能为了一时的方便而省略程序。 最终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并会被罚款缴纳税款。 所得大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