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合作创新开展

2024-02-22
来源:网络整理

前言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支付业务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线下线上一体化发展趋势,为各类实体和线上特约商户的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力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一些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合作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融合多种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特约商户降低系统成本的需求成本。 投入和运营成本,以及提高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要。 但一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需要予以监管。 笔者将“聚合支付”的合规管理问题解读如下,以飨读者。

1.“聚合支付”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断提高收单服务水平规范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明确了“聚合支付”的概念,即收单机构使用安全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将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银行卡支付与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融合,对不同交互方式、不同支付方式的多种支付渠道进行系统对接和统一实施功能或对应不同的支付服务品牌。 技术集成,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接入、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有效降低特约商户的系统投资和运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多元化的支付方式,推动支付服务的不断提升环境。

可见,“聚合支付”具有以下特点:一方面,聚合支付机构普遍拥有大量特色商户资源,客户粘性较高。 聚合支付机构能够充分了解特殊商户的支付需求,市场拓展优势明显; 另一方面,聚合支付机构具备较强的及时研发能力,更加多元化地开发特约商户的支付需求,提高特约商户的支付效率和消费者的支付体验。 “聚合支付”不是收单业务。 聚合支付机构没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能开展收单业务。

2、“聚合支付”与核心收单业务外包的关系

“核心收单业务”一词首次出现于201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指商户实名审核、资质审核与合同签订、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等。 ,以及获取交易处理。 特商资金结算、收单业务差错及纠纷处理、收单交易监控、风险控制及处理。 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机构注册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中,进一步扩大了支付机构的这一义务。 除确保其核心业务不外包外,如发现外包服务机构配合支付机构开展核心业务,支付机构应向支付清算协会报告风险信息。

可见,“聚合支付”是顺应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支付产品多元化的市场产品。 其本质是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为特约商户提供一体化的支付结算、账户验证、信息管理等一体化、一站式服务。 是一个不涉及商户实名审核、资质审核与合同签订、商户档案与信息管理、收单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的平台。 因此,不属于收单业务和外包核心业务。

三、“聚合支付”机构资质要求及注意事项

目前聚合支付机构采取分批纳入备案的方式进行监管。 据新浪财经2021年11月8日发布的最新信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近日更新了已通过备案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截至目前,已有机构获得该资质。 其中,累计注册成功聚合支付机构374家,新增8家。 令易研究院院长于百成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从完成注册的机构数量来看,大部分收购外包机构已基本覆盖。”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相关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登记工作是协会组织开展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的重要举措。未来,协会将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注册登记。在确保商户服务稳定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有序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外包机构合作。协会将收单机构落实备案要求情况纳入自律检查范围,巩固主要成果。收购方的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登记是收购外包服务机构继续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 注册登记可以规范外包机构的相关资质和业务行为,提高行业合规水平。 但完成注册并不构成协会对外包机构服务能力的认可和持续合规,也不构成对外提供服务安全的保证。 因此,相关企业完成注册后,收单方仍需严格准入外包商,定期进行检查,履行收单方对聚合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义务。

4、“聚合支付”备案制度不构成收购责任转移。 收单机构应继续履行管理义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2021年发布,正式生效后,根据第二十八条(核心业务管理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独立完成扩容特约商户资质审查、签订服务协议、对商户进行持续风险监控等活动不得外包涉及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核心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外包非核心业务的,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作为支付业务实体的后果。 在监管部门向聚合支付机构发放牌照之前,收单机构是唯一承担支付责任的主体。 收单机构应按照《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外包收单业务前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明确外包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外包服务。 机构准入标准和管理要求、外包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等。收单机构同时提供收单外包服务的,应当将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开管理。

可见,“聚合支付”备案制并不意味着收单责任的转移918项目网,而是为聚合支付机构增加了一张“入场券”,确认其业务形态,纳入备案管理。

5. 结论

收单机构应明确“聚合支付”的概念以及“聚合支付”与核心收单业务外包的关系。 还应了解“聚合支付”机构的资质要求和注意事项:一方面,收单机构应通过加强与聚合支付主体的合作,拓展支付服务领域,为特殊商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便捷的支付服务; 另一方面,收单方应继续加强对外包服务商的管理,进一步压实收单方责任,做好“数字化转型”浪潮下“聚合支付”的合规问题。 同时,聚合支付机构也应定位自己的市场主体,正视自身在支付服务中的角色,与收单机构共同支持支付创新和企业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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