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贷款纠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本案中,法院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存在本质区别。 红包是礼物,转账是贷款。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所借人民币元。
日常生活中,朋友们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是很常见的。 此案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因微信红包或转账引发的纠纷较为普遍,典型案例也不少。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丽和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祥频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微信红包更多的是一种礼物和礼物。符合我国的民俗文化。 海关一般被视为礼物,而微信转账的性质更直接,更类似于合同关系。
海淀法院最新案例:
确定微信转账属于贷款,红包属于送礼。
海淀区法院审结的这起贷款纠纷案情节较为简单。 刘女士诉称,她于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两人认识后不久,周先生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钱。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共向周先生转账1万元,但多次请求无果。 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 微信红包本身就含有“礼物”的含义。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提供了资金,以支持周先生的生活。 她发出的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是刘女士的礼物,不需要周先生偿还。 对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人民币一事,周先生虽然辩称这是一份礼物,但他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曾表达过送礼的意图,且考虑到周先生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钱偿还贷款等,本案中,刘女士通过微信向周先生转账,应视为其向周先生提供贷款,周先生应该偿还。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存在本质区别。 红包是礼物,转账是贷款。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周先生以人民币偿还原告刘女士的借款。
“虽然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都是通过微信软件进行支付操作,但应从微信软件不同的功能和属性来区分两种支付的性质。” 法官在庭后提醒,微信软件作为一款社交工具,除了日常通讯功能外,还具有社交功能。 微信红包是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 微信红包金额上限为200元,俗称“红包”。 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支付“红包”通常意味着自愿赠送,无需退回。 与红包不同,微信转账并不具有“礼物”的含义。 它只是微信软件设置的支付功能,是社会实体之间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本案中,原告主张通过微信转账建立民间借贷关系。 如果被告声称该款项的性质是赠与,则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否则将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丈夫通过微信给女同事转账数万元
法院认定捐赠无效,责令退还捐赠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因微信红包或转账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多起,大多因感情而起。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案件显示,小丽(化名)与小强(化名)原本是恋人关系。 交往期间,小李通过微信等方式共向小强转账4万余元。 之后,小强以两人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 小丽认为自己给小强转账的都是贷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小强偿还4万多元。 庭审中,小强不同意小丽的说法。 他说小丽的转会是捐赠。 捐赠已经完成,相应的财产应该归他所有。
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小李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欲退还通过微信转账的4万余元。 然而,借贷关系的建立需要两个要素:借贷协议和借贷事实。 所谓贷款协议,是指一方明确提出贷款请求的协议。 例如,双方一致认为微信转账是借款,或者有表明借款意向的消息记录或欠条。 借贷的事实是双方之间存在微信转账或者汇款的事实。 现实中,由于双方热恋,出于维持感情的需要,经常会有金钱往来。 不过,要求情人向她开具欠条或其他贷款凭证的情况并不多见。 同时,小丽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对方愿意借钱的相关信息。 因此,小丽关于借款法律关系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然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捐赠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却有所不同。 李女士与吴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结婚第五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女同事杜有不正当关系。 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杜某支付了数万元,金额包括“520”、“1314”等。 同时,杜某通过微信返还1040元。 李女士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吴某未经本人同意,将共同财产捐赠给杜某,应当返还。 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捐赠无效,并返还所收到的全部款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手机照片、聊天记录、快件信息、微信消费账单、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吴和杜之间存在超越同事的关系。 吴某未经李女士同意,将夫妻财产捐赠给杜某,其捐赠无效。 一审判决杜某将吴某转给李女士的人民币退还给李女士,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
律师声明:
微信红包金额较小,一般被视为礼物。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祥频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提供贷款、履行合同等行为相比,赠与是指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财产赠与决定。由一方单方承担,不要求另一方偿还或履行。 同等义务。 捐赠一旦完成,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撤销。 红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多用于节日期间或亲友之间表达美好祝愿。 他们是彼此赠送的礼物。 您可以自主决定礼物的金额。 没有法律义务,也不具有贷款或合同的含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金支付逐渐被电子结算所取代。 微信红包的概念是通过微信这个媒介诞生的。 我们日常使用的微信红包,软件中会自动标注“红包”字样,金额设置为不超过200元。 它符合量小、多出现在特定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具有情感性的特点。 它延续了中国民间对红包概念的传统理解,准确地被认定为礼物。
不过,王祥频也表示,“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支付方式,除了亲友之间送礼的性质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实际情况,比如:用“微信红包”来支付车费、餐费等小额消费。 ,并明确注明资金用途。 在此情况下,如采用“微信红包”结算,应根据当事人明确表达的意向和消费事实确定资金用途,而不能一概而论为赠与。
“微信红包作为新时代进步的产物,延续了人们对传统观念的理解。用户认同微信软件设定的条件和意义,通过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产生捐赠的效果。此外, “要考虑用户所表述的微信红包用途,此时应遵循用户的真实意愿和客观事实。”王祥平表示。
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丽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微信红包一般被视为礼物,其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礼物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红包或转账的金额具有特殊意义,如吉祥数字、生日、节日祝福等,且收礼人没有明确拒绝或有其他说明不构成礼物的,一般会被视为一个礼物。 从法律上讲,礼物通常不需要相互交换,而是基于一方的善意并向另一方赠送礼物。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微信红包更多的是一种礼物,也符合我国的民俗习惯。 微信转账的性质更直接,更类似于契约关系。 当你通过微信发起转账支付时,往往是为了某种交易的目的,更接近于普通的电子支付方式,用于购物、借贷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是一种合法的债务关系,双方均需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于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张亚丽表示,首先,在发送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时,一定要了解其背后的真实含义以及与接收者的关系。 例如,在关系中发送的“520”、“999”、“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代表着“我爱你”、“一生一世”等表达爱意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礼物。
其次,保留相关凭证。 转账时注意资金用途和性质,及时保存红包及转账相关数据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三是注意撤销时效。 如果涉及离婚、分手等重大变化,要注意法定时效。 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的排除期限为一年。 捐赠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此期间为排除期。 此期限过后,捐赠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总之,微信红包和转账性质的认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双方的意图和行为,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在实践中,应谨慎处理这些行为,以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