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支付服务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法律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向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证明本次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相关资料归档。
第三条规定,企业向未履行职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四条规定,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服务缴纳费用,该服务应当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 企业为接受下列服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活动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了保护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者的投资利益,对企业进行控制、管理、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企业向第三方购买或者自行实施的关联方提供的劳务;
(四)企业虽因隶属于某一集团而获得额外收入,但不接受集团内关联方为企业进行的特定劳务活动;
(五)其他关联交易中已获得报酬的劳务;
(六)其他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动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首先要判断境外母公司是否真实向子公司提供服务。 如果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并未实际提供服务,则子公司不能纳税。 其次,应判断母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与境内子公司取得的收入相关。 否则,相应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第三,还需要关注服务费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境内子公司、境外母公司因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最后,境内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前扣除事项还应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11年第24号)关于对已到期未缴纳的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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